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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 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

格式:word 上传:2025-10-18 16:11:23
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以万元罚款。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本规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或者委托制作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本规定第百零条所列情形之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具或者使用与实际不符的收据保险单证等重要业务凭证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百十条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万元罚款。第百十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保证金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之日起日内,将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月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第十条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减少的依照本规定进入清算程序的。第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因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申请动用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有关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证明材料。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者出资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设立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家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人民币万元。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达到人民币万元的,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第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式两份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拟设保险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代理机构上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保险代理机构前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保险代理机构前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经营场所证明文件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依法对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本为准,并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第百十条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百十条本规定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百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百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年月日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号同时废止。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第十条执业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编号业务人员行为规范业务人员职责权限说明可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监督及举报电话执业证书有效期。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监制。第十条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注销其执业证书辞职或者被解聘的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的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情形的。第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的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教育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撤销,对存在出具虚假材料等行为的投资人给予警告,并处万元罚款有关投资人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所申请事项,并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许可决定,对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处以万元以下罚款因客观情况,许可决定撤销已无实际意义或者不能执行的,对该机构处以万元罚款。第百十条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百十条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年内不得再次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万元罚款对该保险超过规定期限的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未按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的未按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的。第百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设立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登记簿或者保险代理业务账簿的未按规定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培训和管理,唆使诱导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从事保险违法行为的向未取得许可证的机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费用的发现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违法违规,不及时制止和纠正的有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行为之的。第章附则第百十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第百十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外资保险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百十条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百十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百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年月日颁布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号同时废止。新保险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打印版。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涉嫌严重违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的,在被调查期间,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其停止开展新业务或者停止部分业务。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转移藏匿有关文件资料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应当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接受监管谈话,不得故意躲避拖延阻挠检查。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的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第百十条中国保监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应当责令改正,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拒绝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或者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以元罚款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进行清算时,未按本规定提交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存在重大遗漏的违反本规定拒不交回许可证的。第百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或者专门账簿管理的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的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未按规定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的未按规定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的。第百十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中国保监会处以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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