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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打印版】 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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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打印版】》修改意见稿

1、“.....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土地登记活动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登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日起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2、“.....确认使用权。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条省级国家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章土地登记程序第十条申请土地登记,可以由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自行申请,也可以委托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申请登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第十条申请土地登记......”

3、“.....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第十条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4、“.....或者由其委托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省人民政府土地依法不予受理或者暂缓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日,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第十条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发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并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不含责任山自留山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承包租赁招投标合同批准之日起日内......”

5、“.....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第十条依法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批准使用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执行职务。第十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登记行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诉或者检举。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答复申诉人或者检举人。第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登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登记细则,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

6、“.....应当分别申请登记。第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下列规定期限内办理土地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为日土地用途变更或者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登记为日他项权利登记为日注销登记为日其他事项变更登记为日。前款规定期限从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计算,但公告期限除外。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土地登记活动的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土地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必要时,应当事先组织听证......”

7、“.....应当进行地籍调查,审核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等符合登记要求的,应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日,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土地登记事项除外。第十条申请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定,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土地证书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的伪造土地证书的涂改土地证书的不按土地登记的用途使用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状况的。前款第项情形,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8、“.....第十条在土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中的有关争议问题依法予以裁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地登记发证结果依法撤销,对委托的土地登记事务依法收回。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打印版。当事人有前款所列情形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注销其土地证书。第十条土地登记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错登骗登或者漏登的,应当及时办理更正登记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他项权利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错登或漏登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县级以上人民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拥有或者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或者所有者,应当分宗申请登记。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同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登记。第条依法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实地定点放样之日起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9、“.....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依照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支付土限内向受理登记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并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查申请书后,应当在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复查申请人。第十条公告期满,凡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制作土地登记卡,颁发更换变更注销土地证书。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利的合法凭证。土地证书遗失损毁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申请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有关登记费用。登记费用的现有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履行土地监察职能在实施土地监察时,发现未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登记。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登记土地监察职责,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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