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第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罚款无正当理由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的除消防等紧急情况外,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随意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第十条燃气码头气源厂充装站供气点及燃气输配设施,未设臵符合国家规定的警示标志的,随意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或者损坏燃气警示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提交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提交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提交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销售未经按要求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和检测后不符合本市燃气使用要求的民用燃气器具,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经营燃气的,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设备,并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元以上万以下的罚款盗用或者转供燃气的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的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的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的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管道燃气用户擅自变更用户名称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和安装改装拆迁固定的燃气设施管线调压装臵计量表具的,责令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盗用管道燃气的,擅自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燃气计量装臵封印的,或者故意使燃气计量装臵不准失效的,责令停止违法正,根据情节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个工作日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打印版。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计施工的。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打印版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第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交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第十条未经注册即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承领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十条监理工程师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移送发证机关按规定吊扣岗位证书个月情节严重的,移送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岗位证书以个人名义私下承接监理业务的涂改出租转借出卖岗位证书的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的承包经营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或在政府机关施工单位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任职的。第十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业务中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移送发证机关按规定吊扣岗位证书个月情节严重的,移送发证机关按规定吊销岗位证书。第十条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移送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执业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移送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万元以下的罚款。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提交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提交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第十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以上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以上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款,提交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十条监理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有资质证书的,可移送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移送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未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