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统计报表和实物台账,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第十条方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使用统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打印版。第十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方储备粮的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第章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布局。省级储备粮主要由省属储备粮库存放,市县级储备粮应当逐步集中由市县中心粮库存放。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仓库容量达到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与粮食储存要求粮食仓型粮食进出库方式粮食种类粮食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质量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库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经过专业粮食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第十条省粮食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3、“.....省级有关部门和储备粮所在地人民政府对省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执行,应当给予协助。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打印版。第十条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补库应当在储备粮出库后个月内完成。承储企业应当向粮食生产者直接订购补库粮源如订购的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在粮食批发市场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打印版储企业改正,或者发现危及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十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4、“.....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确定为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地方储备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流入口粮市场。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补库结束后日内,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报本级粮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当地农业发展银行。第十条地方储备粮的储备所需资金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第章地方储备粮的储存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地点进行布局。省级储备粮主要由省属储备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5、“.....不按时拨付地方储备粮相关费用,造成地方储备粮不能落实或者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地方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者发生重大坏粮事故的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责令承储代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入库粮油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保证地方储备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鼓励承储企业应用先进储粮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粮油储存水平。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储存情况定期检查和品质检测制度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上报本级粮食部门......”。
6、“.....使用统的账表卡及仓牌,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拒报。承储企业观调控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设区的市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拟订当地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同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应的信贷监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违法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库存实物台账,做到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浙江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打印版。第十条除特殊情形外......”。
7、“.....承储企业应当向粮食生产者直接订购补库粮源如订购的补库粮源不足时,应当在粮食批发市场通过公开采购的方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补库。轮换补库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入库粮食质量进行鉴定。第十条轮换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通过粮食批发市场进行公开竞价销售,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销售。出库的地方储备粮储存时间超过国家规定年限的,第十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库的地方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或者不建立质量档案,或者出入库粮食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对地方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8、“.....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事实的。第十条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拨付地方储备粮相关费用,造成地方储备粮不能落实或者影响地方储备粮安全的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的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地方储备粮被擅自动用或者发生重大坏粮事故的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责令承储代储企业改正,或者发现危及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第十条承储代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粮食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
9、“.....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承储企业应当接受粮食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第条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补贴等财政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的仓库存放,市县级储备粮应当逐步集中由市县中心粮库存放。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条的规定,适用于代储企业。第章地方储备粮的动用第十条各级粮食部门应当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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