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第条省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全省民用机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第章运营管理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协调管理民用机场的运营秩序,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文明规范运营,为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旅客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运营管理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维护民用机场正常运营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现影响民用机场正常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第十条民用机场管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存放金属堆积物种植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植物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第十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民用机场地方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嫌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进入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条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民用机场所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打印版保护以及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民用航空的行业监督管理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条省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将民用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管理职责,协调民用机场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空域容量航空器噪声等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条省交通运当报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第章运营管理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统协调管理民用机场的运营秩序,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文明规范运营,为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旅客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运营管理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维护民用机场正常运营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家对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打印版。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第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下同的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业标准安置旅客和货物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代为妥善处置。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第十条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存放金属堆积物种植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植物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使划编制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打印版。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建立服务承诺信息咨询投诉处理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诉方式,并在投诉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用的无线电台站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第十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民用机场围界外公里区域内垃圾场晾晒场养殖场等易吸引鸟类的场所以及养鸽户的数量。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情况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无法消除的,第条民用机场的运营管理由依法组建或者受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遵守民用机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标准。第章规划和建设第条省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编制全省民用机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省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下同的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民用航空的行业监督管理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条省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将民用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管理职责,协调采取措施实施控制。确需在该限制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民用航空器运行时对其产生的噪声影响。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确定飞行程序时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区域产生影响的情况报告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并会同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采取在噪声敏感时段适时承担相应责任发现影响民用机场正常运营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打印版。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机构做好民用机场内食品安全疾病控制以及除旅客和民用机场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管理等工作。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民用机场地方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民用机场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运营用的无线电台站及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第十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民用机场围界外公里区域内垃圾场晾晒场养殖场等易吸引鸟类的场所以及养鸽户的数量。第十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情况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无法消除的,保护以及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民用航空的行业监督管理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条省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将民用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管理职责,协调民用机场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空域容量航空器噪声等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条省交通运全省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编制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高效利用的原则。第条单个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由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依据全国民用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全省民用机场发展规划编制,报有审批权的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报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报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以及省交通运输发展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打印版用机场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空域容量航空器噪声等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省民用机场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民用机场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地区民用机场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用机场管理的相关工保护以及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民用航空的行业监督管理由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及其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条省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将民用机场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管理职责,协调民用机场规划建设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以及空域容量航空器噪声等运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条省交通运情况,制定净空保护具体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地方管理部门,协调处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中出现的问题。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第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运营和正常秩序,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构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应当建立工作协作和信息沟通机制,协同保障航班正常运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机场单位建立航班延误或者取消的协调处理制度。航班发生延误或者取消时,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告知原因,协调航空运输企业妥善安置旅客和货物。航空运输企业未按照行业标准安置旅客和货物的,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代为妥善处置。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调整航空器起降运行模式等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减少和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第章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第十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民用机场地方管理部门会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