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章质量保护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包耕地质量等级保护义务和违约责任。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耕地质量监督检查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耕地质量评定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查验收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耕地优良耕作层实施剥离的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破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的,由农业行政第十条剥离的耕地优良耕作层应当用于土壤改良。耕地优良耕作层剥离由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供地前组织实施。耕地优良耕作层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标准农田储备项目的建设......”。
2、“.....必须进行实地踏勘,在项目规划图上勾划出建设地块至用地,具体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基础设施水平以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增加资金投入,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等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落实耕地质量管理责任,将耕地质量管理纳入耕地保护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打印版内容包括土壤有机质酸碱度氮磷钾等肥力指标和重金属等污染物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因建设需要确需调整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批准设立该监测网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调整所需的费用......”。
3、“.....以及重金属含量等环境状况,将耕地质量耕地优良耕作层剥离由县市区或者设区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供地前组织实施。耕地优良耕作层标准,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十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标准农田储备项目的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标准农田储备项目建设方案时,必须进行实地踏勘,在项目规划图上勾划出建设地块至并签字。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验收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状况,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的布局具体安排质量要求和质量提升措施。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点,设立标志,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监测。耕地质量监测条第项规定......”。
4、“.....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逾期未治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处。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财政等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阻碍耕地质量监督检查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耕地质量评定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查验收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耕地优良耕作层实施剥离的有其他玩忽职地开垦费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打印版。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的......”。
5、“.....优良耕作层剥离所需费用列入供地成本。确因特殊情形,对耕地优良耕作层剥离有困难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实施耕地优良耕作层剥离。第十条剥离的耕地优良耕作层应当用于土壤改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耕地质量分等定级标准,组织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进行分等定级。第十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耕地质量变化状况与发展趋势。第章质量保护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包耕地质量等级保护义务和违约责任。农耕地质量状况,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应当明确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的布局具体安排质量要求和质量提升措施......”。
6、“.....设立标志,对耕地质量状况进行监测。耕地质量监测的内容包括土壤有机质酸碱度氮磷钾等肥力指标和重金属等污染物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上为等田,从标准农田建设储备库中划入。第十条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征占用耕地质量等级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方案,报省农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限期完成。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方案应当包括耕地质量建设标准建设期限资金数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补充耕地质量提升所需资金纳入征占用耕地成本。补充划入的标准农范对标准农田储备项目进行实地验收,项目规划图和竣工图必须致。验收人员应当在项目竣工图上签字。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条为了加强耕地质量管理,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7、“.....制定本办法。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地开垦费倍以下的罚款。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打印版。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耕地的,应当对征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进行剥离。优良耕作层剥离所需费用列入供地成本。确因特殊情形,对耕地优良耕作层剥离有困难的工程建设项目,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实施耕地优良耕作层剥离。第十条剥离的耕地优良耕作层应当用于土壤改良内容包括土壤有机质酸碱度氮磷钾等肥力指标和重金属等污染物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因建设需要确需调整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批准设立该监测网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调整所需的费用......”。
8、“.....以及重金属含量等环境状况,将耕地质量护耕地耕作层,改善耕作条件,合理使用耕地,保持和培肥地力。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不得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第十条农业生产者应当安全合理地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第条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省耕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反映耕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第章规划和监测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农业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打印版自移动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因建设需要确需调整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批准设立该监测网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调整所需的费用。第十条根据有机质含量和理化性状等土壤本身特性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指标,以及重金属含量等环境状况,将耕地质量分为相应的等级......”。
9、“.....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因建设需要确需调整耕地质量监测网点的设施和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批准设立该监测网点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调整所需的费用。第十条根据有机质含量和理化性状等土壤本身特性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指标,以及重金属含量等环境状况,将耕地质量等相关情况,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意见。耕地质量评定技术规范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条省国土资源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本省耕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及时反映耕地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第章规划和监测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以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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