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月日起实施打印版。第十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第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涉嫌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相关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封扣押用于从事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商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十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十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管理办法月日起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侵权责任法和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第条本办法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月日起实施打印版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第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第十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第十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第十条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网站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后,需要关闭该违法网站的,可以依照有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月日起实施打印版。第十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第十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具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消费者索要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第十条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第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第十条第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方交易平台服务。工商行政管理部过第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因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对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群体投诉或者案情复杂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或者指定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网络交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该违法网站。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移交相关部门。第十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工作责任制度,依法履行职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月日起实施打印版。第十条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