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观念束缚有的是怕惹火烧身,怕打击报复的畏惧心理作崇有的则是得到好处躲避作证。以上种种原因造成证人不作证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立法上看,民事诉讼法对抗诉程序的规定最为详细,但也仅仅只有分则的个条文,过于笼统,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造成监督工作在些环节上难以顺利进行。如法律上规定终能发挥不足。民事行政检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着独特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们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够强,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比如对法院在民事诉讼当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对当事人权利进行限制的行为,我们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比如对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案件的研究和监督不够主动和深入。再者,我院民行检察队伍虽然有定的战斗力,但与承担的任务相比,是较弱的,同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极不成正比,业务水平也不太与新形势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尤其是与我们监督对象的业务能力相受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识不强。党的十届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范围的行为,应该督促纠正。而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处理好依法履职与接受监督的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设进展缓慢,信息交换和案件移送工作未正常开展有的行政主管或监管部门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想让检察机关介入或提供相关案件信息,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有的行政机关以不了解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或直接以法律没有授权明确拒绝检察机关的监督。民行检察部门想要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线索情况,难度非常大。有的畅。诉讼监督仍然打不开局面。虽然办理了些案件,但没有形成成熟的监督体系,监督机制不健全,办案模式较落后。特别是对法院的审判执行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找不到突破口,存在问题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但没办法解决,监督不到位,总体监督效果不理想。对于行政权面临的这新监督,不少地方政府还不习惯,行政执法部门也不欢迎,借助司法力量推进严格执法的共识尚未形成。些行政机关表面上接受,实际上抵制。些地方偏离了方向。没有把重点放在转变监督观念调整结构重心上。有的把民行当成反贪反渎来干,有的把精力过多地放在诉讼外监督特别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上,偏离了基层民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整理版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目前民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案源匿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虽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影响力远远不如基本法,对检察机关的这职能,知道的当事人甚少,这就造成了方面是当事人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另方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却案源稀少,无案可办无案可抗,使民行工作陷入被动。调查取证难。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十条的暂行规定赋予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核实有关证据的权力,但到目前为止,检察机关调查检察机关的重要组织部分,其职能的重要性已越来越突出,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还存在着大主要问题及困难。人民群众借助检察机关依法维权意识不强。由于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依法维权意识不强,还存在信法不如信访,信访不如信网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再加上民行检察在群众中的影响力知晓度和社会认知度还不高,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不懂得借助检察机关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导致民行检察案源线索匮乏,难以深入开展。行政机关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意识不强。党的十届中全会在决定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的不断加大,促使法院纠正了批批错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查查通作文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供大家参考选择。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人民检察院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大,促使法院纠正了批批错案,维护了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权威,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能服务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的功能发挥不足。民事行政检察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着独特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我们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还不够强,没有充分发挥职能优势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比如对法院在民事诉讼当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对当事人权利进行限制的行为,我们缺少有效的监督措施比如对诉讼活动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案件的研究和监督不够主动和深入。再者,我院民行检察队伍虽然有定的战斗力,但与承担的任务相比,是较弱的,同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极不成正比,业务水平也不太与新形势对民行检察工作的要求相适应,尤机关经过审查几经周折抗诉到法院,有的却擅自决定不再申诉,法院再审,多次通知拒不到庭,造成检察机关被动撤诉的尴尬局面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审判活动的继续,却没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法律规定,成为法律监督工作中的空白和盲区。以上等等,都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监督效果,影响了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形象。干警的素质不适应形势的要求。民行检察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特别是中国加入以后,涉外民事案件也在不断的增多,要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的干警的素质必须随着形势的变化而不断的提高。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其是与我们监督对象的业务能力相比,也存在着定的差距。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当前,方面我国每年的民事行政案件不断攀升,另方面却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源匮乏,者之间的矛盾,正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需要深思的问题。如何补齐短板,破解工作难题,坚强有力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是摆在每个民事行政检察干警面前的,需要深思熟虑的,需要积极应对的问题。我们要认真履行好民事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是取证难。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案件应重证据,用事实说话,用事实判断是非,确保抗诉案件的成功率。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作证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主要是因为有的受和为贵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事不如少事的传统观念束缚有的是怕惹火烧身,怕打击报复的畏惧心理作崇有的则是得到好处躲避作证。以上种种原因造成证人不作证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立法上存在缺陷。从立法上看,民事诉讼法对抗诉程序的规定最为详细,但也仅仅只有分则的个条文,过于笼统,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造成监督工作在些环节上难以顺利进行。如法律上规定终正和法律的权威,当事人满意,人民群众满意,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目前民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案源匿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虽然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其影响力远远不如基本法,对检察机关的这职能,知道的当事人甚少,这就造成了方面是当事人有理无处诉,有冤无处伸,另方面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却案源稀少,无案可办无案可抗,使民行工作陷入被动。调查取证月碰头半年开会的联系制度,从他们手中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由于职业原因,从律师处获取的案件成案率较高,从而解决案源不足的问题。是把工作向内延伸,齐心合力,抓案源。民行部门人手少,单靠民行部门寻找案源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全体干警统思想,统行动,下好全院盘棋,形人参与,群策群力挖案源的良好工作局面。提高案件质量,在会抗抗准上下功夫。对于每起抗诉案件都要做到严审查,细取证,要抗得准抗得稳,让再审法官在铁的事实面前认识原审的,从而达到改判的目的。是坚持单个审查与综合审查相结合,在查清事实上下功夫。首先要仔细阅卷,认真分析每个证据的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范围的行为,应该督促纠正。而在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处理好依法履职与接受监督的关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建设进展缓慢,信息交换和案件移送工作未正常开展有的行政主管或监管部门基于种种原因考虑,不想让检察机关介入或提供相关案件信息,不愿意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有的行政机关以不了解检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或直接以法律没有授权明确拒绝检察机关的监督。民行检察部门想要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线索情况,难度非常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整理版。从外部来说,检察机关与行政行为的其他监督主体沟通联系不其是与我们监督对象的业务能力相比,也存在着定的差距。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当前,方面我国每年的民事行政案件不断攀升,另方面却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源匮乏,者之间的矛盾,正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需要深思的问题。如何补齐短板,破解工作难题,坚强有力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是摆在每个民事行政检察干警面前的,需要深思熟虑的,需要积极应对的问题。我们要认真履行好民事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行政检察作为问题也在不断的出现。目前民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案源匿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再审,但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虽然对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