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第十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先原则核定。属于同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打印版。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印制......”。
2、“.....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打印版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个从属名称。第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第十条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3、“.....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擅自使用他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4、“.....被侵权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第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个从属名称。第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记管理规定打印版。第十条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第十条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
5、“.....第十条两个以上企业向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个从属名称。第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
6、“.....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第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打印版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第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打印版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个从属名称。第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
7、“.....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第条企业只准使用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
8、“.....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企业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第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数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第条企业只准使用个名称......”。
9、“.....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第十条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打印版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个从属名称。第条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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