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臵明示,并提前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第十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臵明示,并提前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第十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第十条经营者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不得非法加工公开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发定的除外。因没有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换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应当按照价格次性退清货款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记录,并承担消费者运输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第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是不影响使用性能或者功效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作出提示,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在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该瑕疵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经营者不能证明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第十条经营者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外,适用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染前的衣物状况,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造成衣物损坏串色染色遗失的,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洗染业经营者对酒店餐厅医院的洗涤品应当进行分类清洗,不得将医疗被服与其他普通被服混洗。第十条惊险性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当具备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技术条件,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必要的救护人员和设备,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第十条从事职业介绍婚姻介绍房屋租售出境出国等中介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明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从事中介服务的经营者以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应当退还消费者所付的全部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网友投稿。第十条经营者应当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以法定计量单位作为结算标准,保证计量结果准确。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经营者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网友投稿院裁定有效的调解协议,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告知消费者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标明租赁期限特许经营期限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的,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核验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设臵告知程序提示消费者索要等购货凭证的,处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销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时未设臵显著的提示程序的,处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退款对修理的部位应当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于十日经营者承诺包修期多于十日的,依照其承诺。包修期自商品修复并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向消费者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车辆合格证等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严格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第十条生活美容服务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材料和器具,并事先向消费者明示服务效果注意事项等内容。因经营者的责任达不到约定服务效果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免费重作或者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给消费者造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资格的,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第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地点班次和规定的线路运送消费者,不得超载途中加价,不得擅自绕行转运停运或者更换运输工具。迟延运送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并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门收到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消费者移交部门及其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消费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调解,并在受理消费者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第十条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和被投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出明确的投诉要求理由和相关事实依据。消费者的投诉诉求应当真实客观,不得影响或者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十条经消费者协会或者其他消费者组织有关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对人民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售后服务等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状况与表明的状况相符,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第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法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自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视为故意拖延。经营者自收到商品之日起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修理的,应当履行退货或者更换义务,国家和省对修理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没有相同型号规格的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换货要求的,经营者应当履行退货义务。经营者履行退货义务,应当按照价格次性退清货款履行退货更换修理义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相应记录,并承担消费者运输交通误工等必要费用。第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但是不影响使用性能或者功效的,应当以显著的方式作出提示,明确告知消费者,并在购货凭证上予以注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手机照相机摄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提供奖品赠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重作补足商品数量赔偿损失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条经营者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认知等特点。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价款。第节特别规定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健全和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经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转基因食品的,应当显著标示。经营保健食品的,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第十条药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经营者销售药品应当准确无误,并向消费者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的,经营者应当证明该瑕疵非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自身质量问题导致。经营者不能证明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第十条经营者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外,适用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视为故意拖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的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前款经营者应当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臵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没有污损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退回商品应当同时退回该次消费获得的奖赠品或者奖赠品的等值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经营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经营者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