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政府承诺和保障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条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实施机构应当协助特许经营者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特许经营项目提供财务顾问融资顾问银团贷款等金融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以给予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期限最长可达年。探索利用特许经营项目预期收益质押贷款,支持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3、“.....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网友投稿需要。第十条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或者政策调整损害特许经营者预期利益,或者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许经营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的产品或服务的,应当给予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偿。第章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第十条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致并报批准规划城乡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等,并且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项目提出部门应当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4、“.....以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标准等基本经济技术指标投资回报价格及其测算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特许经营协议框架草案及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政府承诺和保障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资产处置方式十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第十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实施机构和特许经营者提出意见建议。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十条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综合考虑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风险状况,合理确定财政付费总额和分年度数额......”。
5、“.....确保资金拨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第十条实施机构应当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鼓励金融机构与参与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制定投融资方案。第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价格能源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人民政府应当将特许经营有关政策措施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组成以及职责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第十条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特许经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术路线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资方式融资规模资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
6、“.....市场主体建设运营能力状况和参与意愿用户付费项目公众支付意愿和能力评估。第十条项目提出部门依托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条规定建立的部门协调机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优先获得特许经营......”。
7、“.....实施机构和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提供。第章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者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标准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以及其他有关监管要求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法加强成本监督审查。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经营者相应补偿。第章特许经营协议变更和终止第十条在特许经营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当事人应当在协商致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如协议可能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存续债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征求债权人同意。特许经营项目涉及直接融资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确有必要延长的,按照有关规定经充分评估论证,协商致并报批准后,可以延长。第十条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8、“.....导致特许经营者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出现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者提前终止,对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项目的,应当依法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向社会公开。第十条实施机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干预第十条项目提出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方机构,开展特许经营可行性评估,完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开展物有所值评估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9、“.....第十条特许经营者根据特许经营协议,需要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项目核准或审批等手续的,有关部门在进行审核时,应当简化审核内容,优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对于本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已经明确的事项,不再作重复审查有关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部门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协调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章特许经营协议订立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以下简称项目提出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特许经营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等专项规划土地利用需要。第十条因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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