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监督,实际上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无疑是群众路线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反映,其有助于增强司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创建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人大通过强化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考试任前公示人事任免述职评议等活动,加大对司法人员任前任后的监督力度,有助于促进被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察院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重要制度。人大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对司法工作提出意见,并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缺点和,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有效推动司法工作健康发展,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网友投稿。人大代表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直接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司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实际上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作主的根本保障,而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因此,人大和法院检察院的终极目标是致的,保证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切实接受其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意愿,也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其次,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运作与监督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权力制约作为权力监督的种模式很早就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我国与西方有着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在构建本国权力运行与监督制度时,突出强调了人民在国家中的绝对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系制度,不局限于年度的人大例行地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根据司法单位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强化监督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网友投稿。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在我国,关于司法权的解释名目繁多,比较致的是司法权就等于审判权加检察权。最新版的辞海是这样定义的司法权即国家审判诉讼案件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分审判权和检察权,资本主义国家般实行权分立制,司法权由法院行使。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都对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在中国,许多人往往把司法机关混同于政法机关,所谓的政法机关包括了公检法司安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网友投稿几点思考首先,人大监督机制,是它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关键。强化人大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变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人大的监督不能抽象化,大而化之,为监督而监督,流于形式,而必须根据法检两院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根据问题对两院工作提出司法建议。通过对司法工作的具体监督,就把监督工作的走过场官样文章卖瓜人说瓜甜的类形式主义的东西堵住了。由于人大的监督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指导实践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际工作,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加以监督。其次,人大与司法单位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在人大与两院间建立良。通过对司法工作的具体监督,就把监督工作的走过场官样文章卖瓜人说瓜甜的类形式主义的东西堵住了。由于人大的监督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指导实践有的放矢,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际工作,这样才能更有效的加以监督。其次,人大与司法单位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在人大与两院间建立良性的监督关系,需要从监督主体与被监督对象两个方面加以完善。从人大角度来说,在监督过程中,人大可以把监督和支持有机结合起来,具体来说可以做到个结合是监督与支持司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审议工作报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组织代表旁听庭审开展执法检查述职评议等方法,加强对司法权弹性较大,造成了监督难到位,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仅是被动式的事后监督,这其中因检察机关要花大力气,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积极性,再说,这种事后监督并不是件件跟踪过滤,通过过滤遏制法官腐败,而是带有亡羊补牢性,且这种亡羊补牢对法官很难起到杀儆百的作用,很难抑制法官的腐败侥幸心理。其,监督系统比较封闭。方面,人大监督几乎是在自我封闭的内部系统进行另方面,缺乏与其他监督尤其是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的配合和协调,缺少社会舆论的呼应和支持。另外,人大的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也不尽合理,专业人才相对较少,客观上也制约了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加强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监督侦察的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外来机关对其监督制约,这其中虽有内部监督制约,但也是有限的,甚至成为空话,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立案的多判刑的少就是最好的例证,因而在这缺乏监督的权力中发生腐败也是必然的。对法院来讲,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由于我国法律弹性条款多,量刑弹性较大,造成了监督难到位,在办理民事案件中,检察机关仅是被动式的事后监督,这其中因检察机关要花大力气,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的积极性,再说,这种事后监督并不是件件跟踪过滤,通过过滤遏制法官腐败,而是带有亡羊补牢性,且这种亡羊补牢对法官很难起到杀儆百的作用,很难抑制法官的腐败侥幸心理。其,监督系统比较封闭。方面,人大监督几乎上刚性不足。在行使监督权时,普遍采用建议,意见等温和式的方法,如对质询特别问题调查个案监督罢免等刚性手段运用极少,使得人大监督难免流于形式另外,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方法范围等规定的原则性强,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伸缩性都比较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和各种审议意见,缺少法律机制保证其贯彻执行,往往使人大的监督权授予无制行使无规,监督工作也就难有实效。其,代表执行职务的社会环境尚未完全形成。尽管代表法已颁布多年,但仍有部分人对代表法的法定权力缺乏足够的了解,认为代表仅仅是种形式,又不脱产,无职无权,只不过开开会画画圈鼓鼓掌举举手而已是在自我封闭的内部系统进行另方面,缺乏与其他监督尤其是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的配合和协调,缺少社会舆论的呼应和支持。另外,人大的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也不尽合理,专业人才相对较少,客观上也制约了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加强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监督的几点思考首先,人大监督机制,是它行使好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关键。强化人大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网友投稿。变抽象监督为具体监督。人大的监督不能抽象化,大而化之,为监督而监督,流于形式,而必须根据法检两院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根据问题对两院工作提出司法建人大代表直接来自于人民,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直接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反映人民的呼声和要求,司法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实际上就是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就是行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这无疑是群众路线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反映,其有助于增强司法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加强人大监督,有利于创建高素质的司法队伍。人大通过强化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考试任前公示人事任免述职评议等活动,加大对司法人员任前任后的监督力度,有助于促进被任命的法官和检察官不断提升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是国家权力运作与监督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权力制约作为权力监督的种模式很早就受到了人们的关注。我国与西方有着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在构建本国权力运行与监督制度时,突出强调了人民在国家中的绝对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主要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进行监督,以防止权力失范,懈怠于行使其权力或过度滥用其权力,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院和检察院作为这监督模式中的方与人大共生于国家制度。司法人员应当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主动接受人大的监督并负责地提出合理的建议是其职责中的必然内容,人大积极行使其职责并不断完善监督方式,同样能够对司法权起广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帮助排除改革中的障碍,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监督与提供帮助相结合。人大对两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尤其是在办案经费装备建设执行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是监督与建立联系制度相结合。建立好联系制度,不局限于年度的人大例行地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根据司法单位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强化监督。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在我国,关于司法权的解释名目繁多,比较致的是司法权就等于审判权加检察权。最新版的辞海是这样定义的司法权即国家审判诉讼案件和的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整改意见,但不作具体干涉,由司法单位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组织实施,充分保障司法单位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监督与支持司法单位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相结合。人大通过召开会议深入调研等途径,了解掌握司法单位在审判方式检察方式人事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改革情况,集思广益,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帮助排除改革中的障碍,积极推动司法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监督与提供帮助相结合。人大对两院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障碍,尤其是在办案经费装备建设执行工作等方面的困难和障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调研,帮助解决,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是监督与建立联系制度相结合。建立好是在自我封闭的内部系统进行另方面,缺乏与其他监督尤其是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的新闻舆论监督的配合和协调,缺少社会舆论的呼应和支持。另外,人大的机构设臵和人员配备也不尽合理,专业人才相对较少,客观上也制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