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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办法 房屋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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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转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第十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第十条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十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房屋坐落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同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房屋登记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第十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第十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第十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第十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坐落变更的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同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第十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致的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房屋登记办法网友投稿回或者公告作废。第节抵押权登记第十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第十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其他必要材料。第十条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第十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第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外,以房屋登记簿为,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第十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第十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第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第十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同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第十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房屋灭失的放弃所有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第十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第十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申请人提交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房屋登记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登记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第十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涂改毁损伪造房屋登记簿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章附则第十条房屋登记簿的内容和管理规范,由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建设主管部门统制定式样,统监制,统编号规则。县级以登记房屋灭失的放弃所有权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第十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房屋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第十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第节抵押权登记第十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第十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其他必要材料。第十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个部门统负责房屋和土地登记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的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应当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号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号同时废止。房屋登记办法网友投稿。第十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第十条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第十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之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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