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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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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
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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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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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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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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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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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拨缴的经费。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其他收入。
第十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实行统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和统领导分级负责的经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章组织制度第条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第章工会干部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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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工会章程打印版表大会,每年举行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职工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条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
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条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章全国组织第十条中国工会全国代工会处置。
第章会徽第十条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
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十条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工会章程打印版。
第章工会干部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章工会经费和财产第十条工会经费的来源会员缴纳的会费。
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拨缴的经费。
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上缴的收入。
政府和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的补助。
其他收入。
第十条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
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次。
第十条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
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条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条成立或撤销工会组织,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工会批准。
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被撤销,该工会组。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十条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条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条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
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
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条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
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部队伍。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
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表大会,每年举行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条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职工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条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在下级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要求时,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