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或办公室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第十条所列备案材料,报送区府办备案。第十条区府办收到部门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报送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文登记不属于规定所称的规其他事项。第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即解读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文件解读材料的形式原则上为图文形式。第十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同步对相关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作为合法性审核的材料。第十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承担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的情况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区府办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于个工作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未按规定第十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通知起草部门在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的,退回报送材料。第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草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般不少于日确有特殊情况的,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同意,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日。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及时进行沟通反馈并说明理由。有关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第十条报请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第十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定稿满后个工作日内报请区政府作出改变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十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由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相关科室参照本章第节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办理。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负责人签署。第十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办理下列向社会公布工作自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请区府办公布,区府办在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国家或本市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即解读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文件解读材料的形式原则上为图文形式。第十条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规范性文件时,同步对相关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作为合法性审核的材料。第十条制定机关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承担合法性审照规定第十条规定,将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意见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对需要征求意见补充说明专家咨询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区府办负责人同意,可延长审查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个工作日,并通知制定机关。第十条有规定第十条第项第项所列情形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区府办的审查意见之日起日内,完成补正程序停止执行自行改正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制定机关在完成相关工作后个工作日内,将完成补正程序自行改正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报区府办备案,或将停止执行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结果书面报区府办。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区府办可在规定时限期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年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理由,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年。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第款第款的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年。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为年。第条本区下列行政机关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区府办负责编制本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经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做范性文件审查的意见书面通知制定机关。对需要征求意见补充说明专家咨询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经区府办负责人同意,可延长审查期限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个工作日,并通知制定机关。第十条有规定第十条第项第项所列情形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区府办的审查意见之日起日内,完成补正程序停止执行自行改正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工作。制定机关在完成相关工作后个工作日内,将完成补正程序自行改正后的规范性文件重新报区府办备案,或将停止执行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的办理结果书面报区府办。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区府办可在规定时限期满后个工作日内报请区政府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第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制约创新的事项法律法规规第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送备案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府办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第十条所列备案材料,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备案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其法制机构或办公室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规定第十条所列备案材料,报送区府办备案。第十条区府办收到部门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在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并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报送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收文登记不属于规定所称的规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第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十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由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相关科室参照本章第节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办理。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负责人签署。第十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办理下列向社会公布工作自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请区府办公布,区府办在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上公布自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第十条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由起草部门负责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第十条有规定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自行组织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第十条负责清理的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清理的范围标准时限要求等内容,并在清理工作完成个工作日内,将清理情况报送区府办。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原则上应当在相关的上位法颁布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国家和本市新的重大政策发布后个月内,报送清理决定草案。本市对规范性即时清理有统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审核机构。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区府办负责审核区政府的工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未设立法制机构的,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审核机构的合法性审核期限般不得少于个工作日,最长不得超过个工作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细则定稿。起草部门应当在听证会召开前个工作日确定听证参加人并通知听证参加人。第十条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第条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下列内容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等内容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制约创新的事项法律法规规满后个工作日内报请区政府作出改变或者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节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十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由部门街道办事处的相关科室参照本章第节相关条款规定执行。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按照区政府工作规则办理。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负责人签署。第十条区政府的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办理下列向社会公布工作自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报请区府办公布,区府办在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