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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打印版】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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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会第十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打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持有证券公司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名称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第节董事会第十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人数。


证券公司设董事会的,内部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第十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全文打印版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十条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


监事会可以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十条证券公司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节股东会第十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总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条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章监事和监事会第十条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章程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条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条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的规定行使职权,并向董事会负责。


证券公司设立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等机构行使总经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其组员应当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条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


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证券公司任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但证券公司为人公司的除外。


第十条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东在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持有证券公司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名称发生合并分立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


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上市证券公司持有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证券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十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监事会的职责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监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条件和程序。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监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年会上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监事的履职情况,包括报告期内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次数投票表决等情况。


第十条证券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应当设主席,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


监事会准或者备案。


第章证券公司与客户关系基本原则第十条证券公司不得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不得挪用客户托管在公司的证券。


第十条证券公司对客户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客户资料的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证券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保障客户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对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及其他欺诈客户的行为。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设专职部门或者岗位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处理客户的投诉等事宜。


第十条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条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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