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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网友投稿) 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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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已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是种权力,而在实际上,中国共产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没有弃权的自由。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国际国内党内党外的广泛认同。十大以来,理论界对于法治国家的原则要求标准标志方向道路等等问题已经做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问题上,理论界的研究和富强。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至关重要。党的领导法治化的基本要求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要求党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而要做到这点,又必须明确规定党的具体职权和具体的活动程序。这就是党的领导法治化的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缺不可,不能偏废。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的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有必要进行充分的讨论。那么,为什么要在宪法和法律中具体规定党的职权和程序呢?这是因为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网友投稿)doc们从国家的大局出发,从建设现代民主和现代法治的神圣目标出发,都在政治上的盛年时期放弃了总统竞选。这种表率作用,对于美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无论如何也是不能低估的。在我们中国,由于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反民主反法治的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在民众和干部的意识中,人治的东西很多很多,对建设法治国家十分不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更需要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集团发挥重要的表率作用。中国共产党的第代领导集体,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方面的表种国家权力。既然是种国家权力,就应当在宪法中明确其具体内容和具体程序。中国政党制度的特殊性要求宪法明确具体地规定党的职权和程序。之所以要在宪法和法律中具体规定党的职权和程序,还因为我国的政党制度存在着与西方多党制度完全不同的运作规律。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网友投稿)。在十年代和十年代,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主要靠政策,靠政治运动,靠领导人的威望。这是种政策化运动化人治化的领导方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定的党的职权范围及其活动程序,也容易使些地方的党组织滥用自己的职权这方面的例子在报刊上是可以经常见到的,从而损害党的形象和威望。法定党权的模式设计问题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他们不仅在独立战争和建国活动中功勋卓著,而且在担任总统期间也政绩非凡。无论是从资历经验还是从声望精力哪个方面讲,他们如果竞选连任第届总统都会得到足够的支持,当时的美国宪法也没有个公民只能连任两届总统的限制,然而,大,有的时候还相当严重。十年代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和大跃进运动,十到十年代连续十年的文化大革命,都给党的事业和国家的建设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损害。之所以如此,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党的领导方式的政策化运动化人治化不能不算是重要原因之。从十届中全会开始,中国共产党开始了转变领导方式的新探索,逐步告别了旧的领导方式,初步确立了法治化的领导方式,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的稳定繁荣和富强。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党的领导方式的法治化至关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的问题,还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有必要进行充分的讨论。那么,为什么要在宪法和法律中具体规定党的职权和程序呢?这是因为明确党的职权和程序是党的领导权的性质决定的。我国的宪法理论和政治理论都承认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然而,这种领导权究竟是什么性质?是权利之权还是权力之权?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理论界也没有认真地讨论过。笔者以为,这个问题应该讨论清楚,因为它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关重要。权利在法要。中国共产党曾经领导过全中国的抗日战争,这种领导在共产党控制区表现为权力,在国民党控制区则表现为权利。在国民党统治区,共产党没有掌握政权,不可能使用国家强制力,所以没有领导权力。但是,为了抗日,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可以从事定的宣传组织工作,所以共产党就依靠权利发挥了领导作用。笔者以为,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不能离开权利领导,但不可能仅仅依靠权利领导。党的领导首先应该是种权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国际国内党内党外的广泛认同。十大以来,理论界对于法治国家的原则要求标准标志方向道路等等问题已经做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问题上,理论界的研究还很不够。本文试图在这方面做些初步的粗浅的探索。建设法治国家需要党的领导现代国家都是由内活动,这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在道德上是苛求的,在客观上是难以衡量的,在实际上也是做不到的。如果宪法要求各级法院必须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对各级法院的职权及其程序又不作具体规定的话,那显然是不可想象的。难道宪法不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及其程序又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可以想象的吗?第,不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党的形象和威望就容易受到损害。这表现在两个方面,方面是容易授人以柄,有些人个不同于多党政治体制下的监督程序。不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和程序就有许多实际问题和理论问题不好解决。第,不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宪法的最高权威就难以确立。前文已述,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权是种权力,而在实际上,中国共产党也行使着军事统率权行政首长提名权制度创立权决策权复议权等等重要的不能和其他组织分享的国家权力。然而,宪法对这些权力却不作具体规定,这未免脱离实际。而脱离实际的宪法,其权威性就不可能是至高无上的。这就不能适应建设社史根源和定的合理性。但是,政策化运动化人治化的领导方式的负面作用也很大,有的时候还相当严重。十年代反右斗争的扩大化和大跃进运动,十到十年代连续十年的文化大革命,都给党的事业和国家的建设造成了相当严重的损害。之所以如此,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而党的领导方式的政策化运动化人治化不能不算是重要原因之。从十届中全会开始,中国共产党开始了转变领导方式的新探索,逐步告别了旧的领导方式,初步确立了法治化的领导方式,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的稳定繁要。中国共产党曾经领导过全中国的抗日战争,这种领导在共产党控制区表现为权力,在国民党控制区则表现为权利。在国民党统治区,共产党没有掌握政权,不可能使用国家强制力,所以没有领导权力。但是,为了抗日,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承认共产党的合法地位,可以从事定的宣传组织工作,所以共产党就依靠权利发挥了领导作用。笔者以为,在现阶段以及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不能离开权利领导,但不可能仅仅依靠权利领导。党的领导首先应该是种权力,们从国家的大局出发,从建设现代民主和现代法治的神圣目标出发,都在政治上的盛年时期放弃了总统竞选。这种表率作用,对于美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无论如何也是不能低估的。在我们中国,由于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反民主反法治的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在民众和干部的意识中,人治的东西很多很多,对建设法治国家十分不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更需要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集团发挥重要的表率作用。中国共产党的第代领导集体,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方面的表道宪法不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具体职权及其程序又要求中国共产党必须严格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就是可以想象的吗?第,不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党的形象和威望就容易受到损害。这表现在两个方面,方面是容易授人以柄,有些人可能依据宪法中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而客观上中国共产党又要行使某些国家权力的事实,来指责中国共产党不遵守宪法,而我们对这种指责又难以作出有力的反驳,这就不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另方面,宪法不明确规定中国共四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网友投稿)doc能依据宪法中没有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而客观上中国共产党又要行使某些国家权力的事实,来指责中国共产党不遵守宪法,而我们对这种指责又难以作出有力的反驳,这就不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另方面,宪法不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范围及其活动程序,也容易使些地方的党组织滥用自己的职权这方面的例子在报刊上是可以经常见到的,从而损害党的形象和威望。法定党权的模式设计问题论党主立宪浅论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们从国家的大局出发,从建设现代民主和现代法治的神圣目标出发,都在政治上的盛年时期放弃了总统竞选。这种表率作用,对于美国的民主和法治建设无论如何也是不能低估的。在我们中国,由于几千年的专制统治,反民主反法治的封建观念根深蒂固。在民众和干部的意识中,人治的东西很多很多,对建设法治国家十分不利。在这种情况下,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更需要中国共产党及其领袖集团发挥重要的表率作用。中国共产党的第代领导集体,在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方面的表司法分开的道理样。为了实现行政与司法的分开,我们严格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同的职权及其程序。同样,为了实现党政分开,我们也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第,不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就难以落实。现行宪法和现行党章都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原则得到了全国人民的致拥护。但是,如果宪法和法律不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活动范围即具体职权和程序,又要求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的主要借口。但在笔者看来,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和程序就永远也不能实现党政分开。这就象宪法和法律如果不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不同的职权及其程序就永远不能实现行政与司法分开的道理样。为了实现行政与司法的分开,我们严格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不同的职权及其程序。同样,为了实现党政分开,我们也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第,不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党必须在宪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第,不明确规定党的职权及其程序,党政分开的法治原则就不能落到实处。通常的党政分开的理论认为,党组织的活动应当与国家机关的活动有严格的区别,这几乎是政治学与法律学的常识,这些常识成了有些人反对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及其程序的主要借口。但在笔者看来,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职权和程序就永远也不能实现党政分开。这就象宪法和法律如果不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自不同的职权及其程序就永远不能实现行政要。中国共产党曾经领导过全中国的抗日战争,这种领导在共产党控制区表现为权力,在国民党控制区则表现为权利。在国民党统治区,共产党没有掌握政权,不可能使用国家强制力,所以没有领导权力。但是,为了抗日,当时的国民党政府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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