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第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产施工作业和娱乐活动。贯彻环境噪声污染防范方案第章总则第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环境保护局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设施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可以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设施或者限制设备设施运行时间。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或者按照规定时间使用该设备设施。第十条在县城规划区域内确需进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必须事先向县公安部门申报排放的原因时间地点影响范贯彻环境噪声污染防范方案网友投稿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第十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侧。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习环境的噪声。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第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应遵循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第条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管理。县环境保护公安综合执法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第十网友投稿。第十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贯彻环境噪声污染防范方案第章范方案网友投稿。县环境保护局应当会同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加强噪声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报,合力打击严重噪声违法行为。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开通环保执法热线电话,实行小时值班,确保投诉畅通处理有效反馈及时。第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加强辖区内部噪声环境的总则第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第十条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区域内禁止在午间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除外。因生产工艺和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需在施工前日内,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报县环境保护局批准。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夜间施工批准文号夜间施工起止时间夜间施工内容工抢险除外。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单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第十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娱乐健身商业宣传大型社会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过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在殡仪馆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演奏演唱哀乐其他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为。第十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声不超过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期间严重超标的,应当责令其停业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过个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可以处以罚款,或由县环境保护局在日内向县政府报告,由县政府责令搬迁关闭。第十条总则第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第十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侧。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第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第十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贯彻环境噪声污染防范方案贯彻环境噪声污染防范方案网友投稿。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侧。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贯彻环境噪声污染防范方案网友投稿位应将投标方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作为中标的重要内容。第十条在县城区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除受特殊地质条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等噪声严重超标的设备。确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间和午间作业。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产生噪声的设备设施布置在远离居住区的侧。第十条建筑施工单染的器材或者设备。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日。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予以处罚。第十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以及适用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条县城乡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时,应当依据城区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及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要求,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声排放标准。第十条动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动物发出的噪声干扰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第十条进行室内装修作业,午间及时至次日时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在其他时间进行作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作业时限,拒不改正的,由县环境保护局封存产生噪声总则第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省环境噪声防治污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所称的环境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和社会生活以及交通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周围工作生活和应当在工程开工日前,向县环境保护局申报登记,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建筑者名称建筑施工场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场界的环境噪声强度和所采用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第十条在县城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队和军乐队进行商业游网友投稿。第十条建筑施工作业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县环境保护局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整改,工程抢修抢险除外。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选用先进的低噪声施工设备和技术。在处于机关医院学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区域的建设工程,建设招标工地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第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噪声,是指机动车辆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十条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辆噪声限值。第十条在用机动车辆噪声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限值的,县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登记或通过年度检验。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