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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人,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由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方。
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业方面代表共同处理。
第十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职工方与企业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可以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
第十条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致的,企业与职工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条在进行集体友投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条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认可该集体合同的企业及其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与其职工签订的集体合同及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章争议的处理第十条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网友投稿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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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体协商,协商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经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作为草案的正式文本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职工方的协商代表就集体协商的情况和集体合同草案的内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说明。
集体合同草案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
第十条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十条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第十条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担任。
集体协商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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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条企业与职工方经集体协商,可以就工资调整机制劳动安全或者女职工权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致的,企业与职工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章集体合同第十条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第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章集体协商第条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人,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十条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下列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本企业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由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将讨论通过的情况书面告知企业方。
企业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十日内,负责将集体合同报送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报送集体合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署的集体合同文本协商双方及其代表的基本情况集体协商过程的情况说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致的,企业与职工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章集体合同第十条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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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章集体协商第条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协商代表具体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人,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第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本企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网友投稿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条企业与职工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其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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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方提出集体协商建议的,另方不得拒绝或者拖延需要裁减人员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劳动纠纷导致群体性停工上访的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职业危害的。
第十条已经建立工会的企业,由工会代表职工向企业方提出集体协商企业方建议开展集体协商的,应当向本企业工会提出。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章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第十条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的工会组织,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方面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区域性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当就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机制与本企业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方可以就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要求企业与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条集体协商双方的任何方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形式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建议。
另方在收到集体协商建议书之日起十日内应当给予书面答复,拒绝集体协商的,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集体协商的任何方因下列事项向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方进行集体协商。
协商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致的,企业与职工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条在进行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任何影响生产工作秩序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章集体合同第十条以签订集体合同为目的的条例。
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条企业与职工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有女性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荐产生。
企业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