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制度构建的法理阐释参考版。关键词社会治理司法改革法理阐释社会稳定,人际和谐,长治久安是千百年来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此可见,当时对于诉讼达到了厌恶之地步。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产生重大影响的道家儒家法家墨家,他们虽然在很多法律观点上具有重大分歧,但就诉讼问题方面,他们却表现出了惊人的致性。道家要求社会实现无为而治,提倡以法治国法家将无讼视为了实现人与人之间关系和谐的前提,墨家主张非攻且将诉讼当作是对和谐秩序的破坏,儒家更是以句听讼,吾犹人也表面自身追求无讼主义的立场。由此可以看出,无讼主义乃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文化最为重要的特征。而在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模式之中,由于其具有法律强制性,其更为强调对事实和证据的尊重,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让当事人更多感受到的是法律的威严,而不是司法的人性关怀,这显然与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人本主义相背离,不利于发挥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2、“.....而司法制度更为尊重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主人翁地位,在气氛之下,纠纷解决的根本途径乃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虽然也有法院的介入,但法院对于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干预十分有限,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流的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直接避免了法律结果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更容易实现当事人心目中的主观正义,而这也正好符合我国本土法律文化的实际状况。实现人本主义。为了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伟大目标,我国政府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司法制度构建的法理阐释参考版家强制力的介入,使得当事人有可能只是在表面上服从纠纷解决之结果,而不定在心理层面认可该结果,进而影响法律主观正义的实现。而在司法体系之下,纠纷解决的根本途径乃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虽然也有法院的介入,但法院对于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干预十分有限,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流的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直接避免了法律结果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
3、“.....而这也正好符实质正义,而是种形式上的正义。从法律渊源上来看,中华法系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而在大陆法系之中,较为重视实质正义与主观正义。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主观正义在我国传统法文化中具有鲜明的地位,正是我国乡土社会对于主观正义的追求,才导致我国纠纷呈现出复杂多元的特点。基于此,针对纠纷解决的结果,在我国传统的法文化背景之下,只有当事人从内心上认为该结果是公平的,才达到了实现正义之目的,才出复杂多元的特点。基于此,针对纠纷解决的结果,在我国传统的法文化背景之下,只有当事人从内心上认为该结果是公平的,才达到了实现正义之目的,才能让当事人接受最终的纠纷解决结果,从而构建起与他人的和谐关系。而反观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诉讼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方式往往将注意力集中于纠纷本身,期望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介入来使得当事人双方服从定的法律关系,从而达到维护和谐秩序之目的......”。
4、“.....关键词社会治理司法改革法理阐释社会稳定,人际和谐,长治久安是千百年来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理想目标。法理困境司法制度的局限作为项新的司法改革,司法制度虽然顺应了我国传统法文化发展之要求,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活力。但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之下,司法制度存在定的局限性,而这正是司法制度创设的法理困境。法律地位发挥司法在我国社会治理过程中作用之必然选择。基于此,马克思认为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路径在于实现利益和谐。从这个角度来看,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利益的协调,涉及到社会矛盾的化解。而制度作为化解社会纠纷的重要方式,其主要目的就在于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实现社会关系的和谐。因此,如何发挥制度在化解社会纠纷的作用,是关系我国社会治理的重大不明确。司法制度构建的法理阐释参考版。本土法文化构建司法制度的法理依据法律的生命力并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
5、“.....在我国当前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背景之下,本土法文化可以说是构建司法制度最为重要的法理依据。实现主观正义。所谓的主观正义指的是公众从主观上判断法律结果是公平和公正的,相对而言,主观正义并法理困境司法制度的局限作为项新的司法改革,司法制度虽然顺应了我国传统法文化发展之要求,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了新的活力。但在我国当前的国情之下,司法制度存在定的局限性,而这正是司法制度创设的法理困境。法律地位不明确。司法制度构建的法理阐释参考版。关键词社会治理司法改革法理阐释社会稳定,人际和谐,长治久安是千百年来直是人类社会追求的关系和谐的前提,墨家主张非攻且将诉讼当作是对和谐秩序的破坏,儒家更是以句听讼,吾犹人也表面自身追求无讼主义的立场。由此可以看出,无讼主义乃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虽然从现代法治进程来看......”。
6、“.....但如果从纠纷解决的角度去评价无讼主义,其乃是体现了对于社会治理更为美好的追求,人们不期望将矛盾激化到难以自我调解的地步。法治与人统的法律文化之中,人本主义总是与宗法伦理纲常密切相连,但无论是以家族为本位还是以伦理为本位构建起的法律关系,其都是以人本主义为法理基础,这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法文化最为重要的特征。而在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模式之中,由于其具有法律强制性,其更为强调对事实和证据的尊重,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让当事人更多感受到的是法律的威严,而不是司法的人性关怀,这显然与我国传统法文化中的人本主义相背能让当事人接受最终的纠纷解决结果,从而构建起与他人的和谐关系。而反观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以诉讼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方式往往将注意力集中于纠纷本身,期望通过国家强制力的介入来使得当事人双方服从定的法律关系,从而达到维护和谐秩序之目的。正是由于国家强制力的介入......”。
7、“.....而不定在心理层面认可该结果,进而影响法律主观正义的实现。而在司法体不明确。司法制度构建的法理阐释参考版。本土法文化构建司法制度的法理依据法律的生命力并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是在于根治于本土文化之中所体现出来的创造力和生命力。在我国当前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背景之下,本土法文化可以说是构建司法制度最为重要的法理依据。实现主观正义。所谓的主观正义指的是公众从主观上判断法律结果是公平和公正的,相对而言,主观正义并家强制力的介入,使得当事人有可能只是在表面上服从纠纷解决之结果,而不定在心理层面认可该结果,进而影响法律主观正义的实现。而在司法体系之下,纠纷解决的根本途径乃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虽然也有法院的介入,但法院对于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干预十分有限,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流的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直接避免了法律结果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更容易实现当事人心目中的主观正义......”。
8、“.....实现主观正义。所谓的主观正义指的是公众从主观上判断法律结果是公平和公正的,相对而言,主观正义并非实质正义,而是种形式上的正义。从法律渊源上来看,中华法系属于大陆法系的范畴,而在大陆法系之中,较为重视实质正义与主观正义。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主观正义在我国传统法文化中具有鲜明的地位,正是我国乡土社会对于主观正义的追求,才导致我国纠纷呈现司法制度构建的法理阐释参考版的争论在浩瀚的历史长河中存在了几千年,但现代社会文明最终选择了法治,人类社会之所以会做出如此之选择,是因为人们理性地认识到法治的优越性。但现代法治中完全依靠诉讼并不能彻底解决纠纷,司法打破了传统法院干预纠纷调解的模式,让当事人双方进行有效而又非强制的对话,其在根本上追求的是实现以无讼的方式化解纠纷,既节约司法成本,又促进社会和谐。司法制度构建的法理阐释参考版家强制力的介入......”。
9、“.....而不定在心理层面认可该结果,进而影响法律主观正义的实现。而在司法体系之下,纠纷解决的根本途径乃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虽然也有法院的介入,但法院对于纠纷当事人双方的干预十分有限,当事人双方通过交流的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直接避免了法律结果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冲突,更容易实现当事人心目中的主观正义,而这也正好符观,进而影响当代人的行为方式。翻开我国古代法律文献,不难发现无讼主义亦是我国古代社会追求的目标之。早在易经中就有记载讼,惕,中吉,终凶。由此可见,当时对于诉讼达到了厌恶之地步。对于中国古代法律产生重大影响的道家儒家法家墨家,他们虽然在很多法律观点上具有重大分歧,但就诉讼问题方面,他们却表现出了惊人的致性。道家要求社会实现无为而治,提倡以法治国法家将无讼视为了实现人与人之间现代法治中完全依靠诉讼并不能彻底解决纠纷,司法打破了传统法院干预纠纷调解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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