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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网友投稿) 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网友投稿)

格式:word 上传:2025-12-26 19:12:23
是法律的第表现形态。司法解释的立法功能也不可能直接地长期地替代基本法律。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司法解释的立法效能中包括着法律出台前的以司法解释先行在审判实践中尝试探索的功能,这样就使今后的立法的具备了前瞻性,这种创法之尝试是建立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立足与集纳司法实践经验汲取法学理论营养,从而达到解决司法实践急需,为今后立法机关制定法典提供可靠的借鉴。从这点出发,可以当时没有考虑到现在出来了,所以,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面对现实的问题无动于衷,还高谈阔论的说司法解释取消了立法权,如果没有作为单的考虑,如果修改民事诉讼法,这个时候把民事程序法修订也不可能,因为再怎么详细,也不能引导我们执行实践,而且程序法是实践中强制性最强的法,我们要奉行这种规定,如果立法不规定,或者来不及规定,没有时间的话,要解决现实的问题不能用司法解释这个问题,通过什么方法唯的方法就是束手待毙,等你在里面高谈阔论说这个问题解决不了,立法没有规定,法院解决不了,这样的种做法是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所以,现在对于我们最高法院起草的司法解释,我个人还是理解,要负面。替代法律的效能众所周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代理律师诉讼当事人会遇到审判中法官选择适用的问题。同时我们也知道,司法解释不会直接引用法律规定,因此司法解释必然与法律规定不同。如果同法律问题存在有法律,又有司法解释时,法官往往会直接适用司法解释,而不适用法律。如果说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法律规定致时,适用问题实质上不存在冲突。但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同时,此时适用司法解释无疑是替代法律。立法效能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效能,这是我国司法解释的个重要法律特征。虽然社会各界对此效能持有不同意见,总在不同领域场合讨论这点。而多数出于实践考虑的学者专家则不回避这事实,臵问答,通过相互辩难,以补律文所未完备之处。唐律疏议通篇贯穿唐初封建统治集团注重法制的精神,集中的发挥汉魏晋隋各代的法律理论,着重鼓吹君主专制封建伦理和等级制度。它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为中国至今的最古最系统的封建法律著作,对唐律在东南亚各国的传播起了促进作用。这点,实际例子多不胜举,而直接以整部司法解释,而不是以司法解释中部分条文来创法的情形也已多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号就社会各界公认的典型例子。需要特别说明的,司法解释必竟不是法律的第表现形态。司法解释的立法功能也不可能直接地长期地替代基本法律。我们应当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网友投稿家学者,也许解释的起草者没有注意到的问题,即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如何认定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区别,是否会出现将无共同侵权的行为认定为间接结合的弊端。结束语有理由认为,司法解释应当减少相互之间的矛盾,尽可能减小避免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坚持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广泛充分征求社会各界与专家学者的意见与呼声的开明作法,降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能的可能折射的负面。加强基本法律的立法与修改,逐步减小审判工作对司法解释的依赖,加强对法官对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的管理与监督。回顾历史,基于理性,面对现实,展望未来。相信我国司法解释必将以维护社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承载法律理论,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答复例如法函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理解的答复通知例如法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批复例如法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座谈会纪要例如法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会议纪要例如公通字号办理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犯罪案件联席会议纪要等诸多形式。自年至今,对于与审判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司法文件多采用通知的形式,文号也同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百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条规定,采用的是共同过错说,即共同侵权人必须要存在或实施了共同侵权行为,方能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该解释采用的是客观说,即将共同侵权行为界定为共同结果,不论行为人处于什么情形,实施或没有实施什么样的行为,只要发生了同损害后果,就构成共同侵权。这样无疑扩大了连带责任范围,使加害人或者本不是加害人承担责任或加重责任。另外,还存在个大多专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批法释号安排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号解答例如无文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年月日上述形式中,解释规定批复是最常见的司法解释形式,其中包括若干规定补充规定具体规定等。严格讲,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所有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都需要遵照执行,因此人们无法从文件名称上对其是否属于司法解释作出判断。因此,般只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发文文号来判断,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文号均为法释号文号其中为年份号为该年度最高定与法律规定致时,适用问题实质上不存在冲突。但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不同时,此时适用司法解释无疑是替代法律。现仅有永徽律条完整保存下来,开元律保存部分。唐代法典除律外,还有令格式种。唐律疏议唐永徽律的律文注解全书。长孙无忌李责等十人于唐高宗永徽年李治,公元奉诏撰。次年撰成上报,随即颁行。共十卷。唐律疏议系永徽律的逐条注释,阐明文义,剖析内涵,并设臵问答,通过相互辩难,以补律文所未完备之处。唐律疏议通篇贯穿唐初封建统治集团注重法制的精神,集中的发挥汉魏晋隋各代的法律理论,着重鼓吹君主专制封建伦理和等级制度。它也是宋元明清各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为中国至今人民法院所发司法解释的序号。自年至今,司法解释的文书形式多限定在解释规定批复种形式,如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司法解释文书表现形式作了规范化管理,但究竟以什么文书形式表现,有多少种文书形式我们不得而知。司法文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书文号上做了区分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文书形式下达的司法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以司法文件进行分类,这些司法文件文号多以法发号法号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往往在下文时要求各级法院遵照执行参照执行或执行,大部分已公开公布的司法文件是对于与审判工作有着直接关系的,它们往往是具有司法解释执行效能的文书形式。大致有复函例如法函号最高人民法这点,实际例子多不胜举,而直接以整部司法解释,而不是以司法解释中部分条文来创法的情形也已多次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号就社会各界公认的典型例子。需要特别说明的,司法解释必竟不是法律的第表现形态。司法解释的立法功能也不可能直接地长期地替代基本法律。我们应当清醒的看到司法解释的立法效能中包括着法律出台前的以司法解释先行在审判实践中尝试探索的功能,这样就使今后的立法的具备了前瞻性,这种创法之尝试是建立在理论与实践结合,立足与集纳司法实践经验汲取法学理论营养,从而达到解决司法实践急需,为今后立法机关制定法典提供可靠的借鉴。从这点出发,可以十届人大已经过去年半,共是年,民诉法还没有提到立法日程,可能年期间,民诉法的修改也要泡汤,我本人不报太大的希望。我们前两年起草的物权法等等问题个接个,立法者没有办法考虑这个问题,面临现实的问题不解决,而在这里说道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我们要面对中国的现实,尽量的兼顾现有立法的规定,根据需要作出些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规定。即使这个规定现实法中没有考虑到,作为司法解释对这样的规定作出补充性的规定,也是属于司法权本身的义务之。不说司法立法,英美法系国家是立法,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我们对法院作出的些规定,统全国的实践,这个地方比各个地方的自行其是这种现象更好些,法解释为中心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的若干思考。立法效能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具有立法效能,这是我国司法解释的个重要法律特征。虽然社会各界对此效能持有不同意见,总在不同领域场合讨论这点。而多数出于实践考虑的学者专家则不回避这事实,正如肖建国教授咱们的司法解释从理论上来讲,司法解释权非常有限,现有的法律的立法原意做出些补充或者具体适用方法的些解释。司法解释理论上也不能超越立法规定的范围。这点我想强调,目前民事诉讼法程序上解释过于简单,当时我们制定的时候,没有想到民事程序上有那么多的问题,现在很多的搞民诉法或者民商法,如果提到有什么问题,他们会研究民事研究的执多采用法发号法号两种形式,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司法文件的文书表现形式作了规范化管理。唐律令唐代法令的总称,般认为有贞观律根据武德律修订,唐太宗贞观十年公元年颁行。永徽律在贞观律上修订,唐高宗永徽年公元年颁行。开元律在永徽律上修订,唐玄宗开元十年公元年颁行。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的若干思考演讲范文网友投稿。现仅有永徽律条完整保存下来,开元律保存部分。唐代法典除律外,还有令格式种。唐律疏议唐永徽律的律文注解全书。长孙无忌李责等十人于唐高宗永徽年李治,公元奉诏撰。次年撰成上报,随即颁行。共十卷。唐律疏议系永徽律的逐条注释,阐明文义,剖析内涵,并设人民法院所发司法解释的序号。自年至今,司法解释的文书形式多限定在解释规定批复种形式,如此看来,最高人民法院也对司法解释文书表现形式作了规范化管理,但究竟以什么文书形式表现,有多少种文书形式我们不得而知。司法文件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在文书文号上做了区分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文书形式下达的司法文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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