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注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譬如自由安全和平等。研究其外在价值定位时,旨在关注对该地区社会发展的价值,亦即它能正确处理与社会发展稳定与和谐之间的民族关系。学者张敏杰教授在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文中认为,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和谐,深层次的根本原因是利益的失衡。这说明强化民实现民族团结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基石。为此,我们应当不断探索和创新适应新时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提高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实效,为实现各民族大团结和共繁荣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作者李小红祁湘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法理学思考问题的提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顺应历史趋势,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
2、“.....这表明,在新时代背景下,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是推进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所需,以法治精神推动民族工作走向法治化是当前和今后做好民族工作的新常态,这既为高度重视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发挥社会治理的优势。是要依法作为。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两个群体构成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在民族工作中党对这两个群体提出了条标准和个特别。这既体现了共同性又体现了差别性。为此,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加强政法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让他们正确掌握实施法律法规的能力,同时还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引导民族政法干部自觉担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率,解决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问题。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做好民族工作,少数民族干部是重要的桥梁和纽带。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法理学思考参考版。结语我国民族地区基本形成了可操作性。可以预见......”。
3、“.....通过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不断树立与深化,以法治精神来推动民族工作走向法治化将逐步成为民族工作的新常态。民族工作是维护国家统与实现民族团结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是促进少数民族各项事业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基石。为此,我们应当不断探索和创新适应新时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提高民族工作法治化水平和实效,为实现各民族大团结和共繁荣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作者李小红祁湘单位贵州民族大学。当然,对因不同民族因素而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我们需要综合考虑,采取教育协商与调解等与民族相适宜的特殊方法,采取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化解矛盾,对极少数蓄意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法理学思考参考版族法律法规体系,这是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基础和民族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依据第,具有操作性强的民族法律规范。因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法规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性确定性与肯定性特点,能为人们提供具体行为模式......”。
4、“.....能灵活高效地调整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落实第,程序化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和运作过程中的体现第,民族地区法律高效实施。因为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实施的效益状况可以反映出民族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从而切实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实体价值标准,它是民族工作评价体系的功能性特质。其内容包括第,能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民权利和个人自由第,能化解民族区域社会矛发展过程中涉及到如何理解民族工作民族工作法治化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与合法性等问题,如何理解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自身价值内在价值它对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价值外在价值以及理解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价值标准,如何从理论与实践角度通过定的方法或手段研究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如何推进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内在与外在动力。鉴于此......”。
5、“.....通过从学术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找出典型的确实可行的研究方的利益冲突,必须依靠法律框架维持法律底线控制各民族间存在的矛盾纠纷等问题。同时还需要辅以德治自治为补充手段,使民族工作法治化可持续战略得以有效实施,逐步实现其所追求的内在价值取向。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价值评价。多元评价主体通过对民族工作的目标调整和对民族工作的理想识别,能够准确把握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应然状态价值状态。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价值评价标准的确立体现了多元评价主体的法律价值观念。在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价值评价标准方面,笔者比较赞同学者夏锦文教授在区域法治发展的法理学思考文中提出的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两个标准体系形式价值标准,它是民族工作评价体系的结构性特质。其内容包括第......”。
6、“.....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做深做实。这表明,在新时代背景下,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是推进我国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必然所需,以法治精神推动民族工作走向法治化是当前和今后做好民族工作的新常态,这既为民族工作提供了优越的政策环境,又为研究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留下了实践空间。可见,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程度对促进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因此,研究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已成为国内专家学者关注的热点。当前,在民族工作的具体实践中还存在各种问题。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看,他们在开展较赞同学者夏锦文教授在区域法治发展的法理学思考文中提出的形式价值和实体价值两个标准体系形式价值标准,它是民族工作评价体系的结构性特质。其内容包括第,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这是民族工作法治化的基础和民族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依据第......”。
7、“.....因为民族自治地方法律法规本身所具有的普遍性确定性与肯定性特点,能为人们提供具体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在实践中具有极强的操作性,能灵活高效地调整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落实第,程序化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和运作过程中的体现第,民族地区法律高效实施。因为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实施的效益状况可以反映出民族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从而切实营造民族工作时所体现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通过法律规制民族事务的能力不强,不能有效阻止些侵权越权行为的发生,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民族工作的法律保障机制和法律监督机制有待健全。从民族地区的群众来看,些少数民族群众因不懂法和不守法产生的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问题逐渐呈现易发高发趋势,民族工作的调整对象复杂,民族工作的调整范围广泛,符合民族工作所需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待修改与补充,参与治理的社会主体的行为不太符合法律所控制的范畴......”。
8、“.....没有精准地反映民族地方的实际情况,所立之法没有真正反映民族地区群众的利益诉求,等等。综合这些问题分析,民族工作法治化从价值理论层面研究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需要结合民族地区的自然环境经济基础意识传统民俗习惯等因素,以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为研究对象,逐步理解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价值判断。研究其内在价值定位时,我们要密切关注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特殊性传统性自主性与民族区域法治发展的般性现代性与独立性的逻辑关联性,关注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譬如自由安全和平等。研究其外在价值定位时,旨在关注对该地区社会发展的价值,亦即它能正确处理与社会发展稳定与和谐之间的民族关系。学者张敏杰教授在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文中认为,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和谐,深层次的根本原因是利益的失衡。这说明强化民和影响力因素,两者间的互动和融合以及随之发生的变化......”。
9、“.....反思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原理,我们认为,在整体法治的框架下,民族地区存在的竞争可能会导致民族地方民族工作法治化演变为对中央民族工作的应对,这将会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民族工作流于形式,从而使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被悬置。可见,在未来的民族工作发展进程中,国家或许仍然会采取试错策略,当然,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开展民族工作定会在法定范围内继续遵循试错策略。同时结合民族地方实际采用科学的手段或方法,有效地引导民族地方存在的竞争关系,从应对转向回归,最终目的是实现少数民族和民取向。民族工作法治化发展的动力论维度民族地区既存在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又存在民族差异性和区域整体共性,同时还存在历史发展和现实条件社会基础和急务问题等特点。为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稳定协调发展,我们需将民族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以保障民族工作协调推进。当然,如何协调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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