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十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十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
2、“.....第十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十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最新招投标法的实施细则,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条招标投标法第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十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十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4、“.....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同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行为。第十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打印版后......”。
5、“.....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十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日或者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十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
6、“.....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十条招标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十条国家实行统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第十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7、“.....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日。第十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8、“.....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第十条资格预审结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章招标第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9、“.....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第十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第十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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