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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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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线外侧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米道交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第章运营与安全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遵循规范运营方便乘客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乘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运营单位经采取措施后仍难以保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时,可以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但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运营单位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造成不利影响。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规定的,由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运营与安全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应当遵循规范运营方便乘客安全便捷的原则。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服务标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令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和十条第项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的,由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灌浆喷锚钻探作业敷设或搭架管线作业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种标志设施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理。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第十条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进行技术防护测量及监测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十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米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章设施及设施保护区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的轨道桥梁隧道车站列车车场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保护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市轨道交通的轨道桥梁隧道车站列车车场机电设备和其他附属设施。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和保护管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养护维修的规范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报市建设行政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第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防止或减少对理。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规定的,由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损毁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擅自移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各种标志设施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行为。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和第十条第项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设施的安全。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养护维修的规范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计划,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周边行人与车辆安规定的,由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交通有关管理工作。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工作。第章规划与建设第条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第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米内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米内。第十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制定保护城市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开客运高峰时间。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周边行人与车辆安全。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交通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理。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条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设施及设施保护区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城令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和十条第项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米内。第十条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应制定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工作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轨道交通设施的工作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书面同意后,报市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新建改扩建拆卸建构筑物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钻探作业敷设或搭架管线作业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第十条禁止下列危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规定的,由无线电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设施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规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服务标准的要求,安全运送乘客,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第十条运营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进行技术防护测量及监测工作,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当予以支持和配合。第十条市规划行政令改正,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规定和十条第项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项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全文。第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应当防止或减少对上方和周围既有建构筑物造成不利影响。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标准的规定。城市轨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的规定组织抢险救援,尽快恢复正常运营。第十条遇到自然灾害或城市轨道交通乘车规则,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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