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停靠点在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运营站点。第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非主干道上合理设置标志标线,允许出租汽车临时上下客。第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在非主干道的适当路段及其周边划定定区域供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固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区。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接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提供客运服务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企业驾驶员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项和第项至第项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非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经济贸易工商税务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第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总量调控机制,合理投放出租汽车运力指标。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市场供求状况和城乡交通状况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投放计划时,应当进行听证,听取公众意见。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第十条乘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十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其他条文中规定的日期以自然日计算。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乘客驾驶员投诉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诉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投诉和监督。第十条乘客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提供以下情况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投诉出租汽车的号牌或者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号码等投诉的事实和要求。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乘客驾驶员投诉后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处理,在受理乘客驾驶员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不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十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乘客驾驶员投诉的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十日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其他条文中规定的日期以自然日计算。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规划等部门在商业中心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小区的周边道路,主干道和其他有必要的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在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运营站点。第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非主干道上合理设置标志标线,允许出租汽车临时上下客。第十条和标准向乘客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未随车携带税控计价器检定合格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擅自启封拆除税控计价器签封,破坏税控计价器的准确度或者改变税控计价器中与计量有关的部位结构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客运交通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粗暴执法,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帮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查处的违法扣押出租汽车的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车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法吊销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违法暂扣吊销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十将没收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以及罚款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十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购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车辆设备设施,或者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到其指定或者变相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有偿服务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车辆容貌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定期对车辆进行消毒车内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运营时未随车携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的,处以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进入运营站点不按规定上下客和停车候客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百元罚款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中途终止载客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日以上日以下不按照实际需要或者乘客意愿使用车辆空调设备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在运营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定的项目和标准向驾驶员收取出租汽车承包费等费用。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可以参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企业驾驶员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条第项和第项至第项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不在指定区域内的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处以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非本市出租汽车提供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服务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本市出租汽车不绝载客的,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动出租汽车的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志,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百元以上百元以下的罚款挪用转借车辆运营证或者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将出租汽车交由非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运营,使用非本企业的车辆运营证或者他人的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处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日以上日以下十将出租汽车交由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运营的,处以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吊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十在出租汽车内吸烟的,责令改正,处以十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项规定,不按照政府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向驾驶员收取出租汽车承包费等费用,或者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不按照政府确定的项第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规划等部门在商业中心区医院学校幼儿园地铁站等公共场所和大型居住小区的周边道路,主干道和其他有必要的道路上,根据方便乘客的原则和道路条件设置出租汽车上下乘客的临时停靠点在机场火车站公路客运站客运码头旅游景点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场所等客流集散地设置出租汽车运营站点。第十条公安部门应当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条件下,按照方便群众的原则在非主干道上合理设置标志标线,允许出租汽车临时上下客。第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市政等部门,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在非主干道的适当路段及其周边划定定区域供出租汽车驾驶员临时停车休息用餐具备条件的,可以建立固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区。第十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接由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定期对出租汽车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和客运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是否继续取得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的依据之。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协会的评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从吊销之日起年内,不予核发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核发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数量要求并已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的车辆有相应数量的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有完备的管理机构和运营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有相应的经营场所车辆停放地和管理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履行出租汽车的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工作职责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以驾驶员内部承包方式经营的出租汽车经营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与驾驶员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按照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政府确定的项目和标准向驾驶员收取出租汽车承包费等费用。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可以参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承包合同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