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出院存在争议的,可以由卫生主管部门及医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员联合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鉴定。对确实不需要留院治疗的,应当劝其出院,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期间费用自理。第十条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当事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迅速恢复交通。当事人无法及时实施或者拒不实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道路清障机构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查阅或者复制道路收费站渡口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记载过往车辆信息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表彰奖励。第章车辆和驾驶人第条严格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必须是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第条严格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机动车回收机构应当具有合法资质。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务应当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报废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车辆牌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及回收日期。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必须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机构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定期集中解体。报废机动车回收机构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第十条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并建立档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在具有合法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实行社会化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维修或者保养不得对机动车检验附加法定要求以外的条件。机动车检验必须严车辆公路客运车辆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驶路线站点,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臵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在没有设臵出租车临时停靠站点的道路上,出租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第章道路通行规定第十条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区行驶的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实行总量控制,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定期集中解体。报废机动车回收机构不得将报废机动车出售。第十条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规划部门审批时认为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依法改变为商业会展娱乐餐饮教育培训机构等用途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沿线建设加油气站停车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改建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可能对道路交通安全畅通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与建设单位会商,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条城市停车场建设应当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公共停车场公交停车场停车站公路客运车辆停靠站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停车场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民区旅游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全文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未造身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较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和申请定损,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员核实,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理赔。第章交通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部门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公开办事制度重要交通信息发布制度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对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及时改进,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全文。第十条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时,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交通部门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暂时中断通行关闭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设臵警示标志或者发布公告。第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习。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建设规划城管农业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保险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第条本省所有机关驻鄂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造身伤亡财产损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属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验合格的项目,不再重复进行检验。严禁向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明和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第十条公路客运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车门或者临近部位喷涂经营单位名称和核定的准载人数,并按规定配备安全防范器材和急救器材。公路客运车辆营运时,在普通公路上行驶单程公里以上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单程公里以上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具有客运车辆驾驶资格的驾驶员。第十条用于接送中小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客车,必须保持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并喷涂或者放臵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规定的校车专用标识标志。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准驾车型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第十条公路客运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当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设备。行驶记录设备所记录的数据是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证据。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自行选择购买和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设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指定购买安装特定型号的行驶记录设备,禁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机动车方承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按照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未造身伤亡且直接财产损失较小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止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介入行驶记录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对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准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不予登记。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办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车辆合格证明。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残疾人下肢残疾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及时登记,发给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第十条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