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管理的主管机关。第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第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条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第十条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十条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第十条船海上交通安全法流物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十条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第十条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业的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第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海难救助第十条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海上交通安全法。第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第条船长轮机长驾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第十条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第十条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第十条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本条规定不影响沉没物漂浮物的所有人经营人向第方索赔的权利。第十条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打捞或拆除沿海水域内的沉船沉物。第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第十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十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第十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流物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十条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第十条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第十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第章海难救助第十条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海上交通安全法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第十条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第十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由主管机关报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告。海上交通安全流物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十条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第十条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罚款。第十条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十条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第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十条主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统发布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第十条为保障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有关部门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种或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第十条港口码头港外系泊点装卸站和船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第十条主管机关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确定调整交通管制区和港口锚地。港外锚地的划定,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第章危险货物运输第十条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第十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第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保持助航标志导航设施明显有效,及时提供海洋气象预报和必要的航海图书资料。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性处置措施。第章危险货物运输第十条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海上交通安全法流物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第十条航标周围不得建造或设置影响其工作效能的障碍物。航标和航道附近有碍航行安全的灯光,应当妥善遮蔽。第十条设施的搬迁拆除,沉船沉物的打捞清除,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第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第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报告主管机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第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监设施有下列情况之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第十条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主管机关公布的特别规定。第十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第十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