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和个体业主负责对招用的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向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其房客中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第十条各类外出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将本单位已婚育龄人口生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送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十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的乡镇属政府统安排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年内可按农民对待,依法办理再生胎生育证。夫妻方为城镇居民,另方为农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2、“.....除第条第款第项规定外,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可再生育胎的夫妻,由于发证机关的延误未取得再生胎生育证,但已经怀孕的,发证机关应当在其分娩前为其补发再生胎生育证。办理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胎生育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预防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对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的孕妇,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夫妻方检查后确诊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疾病的,应当提出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医学建议对已怀孕的,应当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建议。生育过经医学时领取生育服务证的,可以在分娩后的个月内补领。夫妻婚后满年未怀孕生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
3、“.....按前款的规定领取生育服务证。符合本条例第条规定申请再生育胎的,凭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证明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和生育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领取再生胎生育证其中夫妻双方是农民的,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对在现居住地生活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第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胎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只有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4、“.....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其主要负责人年内不能晋升职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的,不得评为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不得参加综合性奖励的评选。已取得的,予以撤销。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科学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依法建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协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级政府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鉴定收费按照本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中有关项目和标准执行......”。
5、“.....将其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和公共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领导下,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人本地人口总数,实行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并将进城务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社区计划生育专兼职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育行政部门批准后......”。
6、“.....可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发证。对在现居住地生活年以上的因婚姻关系形成事实迁移的人员,经户籍所在地出具生育情况证明,可以按照现居住地的生育规定执行。第条符合下列情形之的夫妻,在领取再生胎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胎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个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只有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级以上残疾军人,只生育个子女的。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个女孩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个子女的。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双方均系华侨,方回国时间在年,休假日......”。
7、“.....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第十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工作失职者进行追究。第十条对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计划外生育线索清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技术鉴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计划外生育的,技术鉴定费用及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承担。技儿的......”。
8、“.....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优生指导和优生检测。第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是,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对孕妇的型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的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义务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前款规定的有关登记资料。第十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性引产。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夫妻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性别选择性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计划外生育......”。
9、“.....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可按下列规定休假,假期工资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放臵宫内节育器的,休假日,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日结扎输精管的,休假日结扎输卵管的,休假日怀孕不满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日怀孕个月以上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休假日。同时接受两种节育手术或者晚育的同时接受节育手术的,假期合并计算。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假期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确定。施行节育手术确需护理的,经手术单位证明,给其配偶护理假,视为出勤。接受绝育手术者系农民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双方原均为农民,后转为城镇户籍,属本人要求转的,自转为城镇户籍之日起年内可按农民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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