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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释义全文 法官法释义全文

格式:word 上传:2025-10-12 21:49:59
投资企业等。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文化卫生机构等。这里所说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上述有关职务,法官都不得兼任。也就是说,个人不能既是法官,又同时担任任何上述有关职务。对于已经担任上述有关职务的人员,如果要任命其为法官,则该人员必须向有关单位辞去有关职务如果名法官要担任上述有关职务,则该法官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提出辞职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其中要担任律师的,还必须受本法第十条规定的限制。第章任职回避第十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同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同审判庭的庭长副密,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贻误工作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权和获得报酬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官作为国家的劳动者,同样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这里的报酬既包括法官的工资收入,也包括合法的其他收入。关于法官的工资和其他报酬,国家有专门的规定。另外,法官还享受法律规定的保险和福利待遇。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法官担负维护国家法律,惩办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其在执法过程中,往往更容易受到打击报复,因此,法律对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的安全受保护专门作了规定。参加培训。法官是法律的执行者,加强培训,是正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内容的关键,法官只有不断学习,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审判案件。参加培训,不断学习,从而提高业务素质,是法官的项重要的权利。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申诉权和控为首席大法官。根据这规定,首席大法官是法定的,不需要再通过任何批准或者授予程序。大法官。根据有关规定,大法官共包括两级。高级法官,共包括级。法官,共包括级。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官,是指法官等级中的法官称谓,而不是广义上的法官。法官的等级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等,合起来共是十级。为了贯彻实施法官法规定的法官等级制度,中组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对法官等级的编制法官等级的评定法官等级的晋升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等作了具体的规定。目前,关于十级法官级别的具体编制等问题,暂按这规定执行。第十条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确定的项重要司法原则,人民法院组织法也规定了这原则。这规定主要是指法官审判案件必须依法进行,法官审理案件只服从法律,对于任何依仗权势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非法干涉办案活关系,也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会对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定损害。因此,有必要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里所规定的配偶,包括法官的丈夫或者妻子。子女,包括法官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或者继子女。需要指出的是,本款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也没有限定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是无论以什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都是被禁止的。第章法官的等级第十条法官的级别分为十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为首席大法官,至十级法官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法官。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官的等级划分的规定。法官法将法官的级别划分为十级,并将法官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这样有利于加强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在法官法实施以前,我国的法官是参照公务员的系列确定级别,如副局级庭长处级审判员等。这种级别的划分方法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不够科学,法官法释义全文何进行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第款是对适用法官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在定期限内放宽条件的规定。考虑到全国各地方发展的不平衡性,些地方对适用本科学历条件可能确有困难,根据本款规定,这些地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可以在定期限内将法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这里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地方主要是指经济欠发达,按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确有困难的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个别地方。应当注意的是,这样规定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在实践中对确有困难的地方的具体掌握上应当把握点是,这里所说的确有困难是指按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条件选任法官确有困难,而不是指经济欠发达的所有地区,更不能随意开口子是,这种放宽条件的地区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各地方不能自行确定是,这种放宽条件的做法仅于定期限内,各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要求,而不能无期限地放宽条件,否则,从长远看,不利于确有困难地方的法制建设与发展。第十条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加以禁止,法律不宜再对离任的法官不以律师身份,而仅作为不在其原任职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的近亲属监护人或者亲友等出庭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情况予以禁止。因此,法官在离任后年内,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律师以外的人员范围的规定,同时所受理案件不属于其原任职法院办理的案件,而以律师身份以外的其他身份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可以的。本条第款是关于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作出这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如果允许其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由于办理案件的法官往往是其过去的同事,甚至办理案件的法官还曾受其领导,这样就很难保证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不受情面关系等影响,即使办理案件的法官完全是依法审判,也可能会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造成影响。同时也考虑到,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尤其是退休后,仍然会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实施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审判实践对法官所应具备的审判工作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新的法官法修正案在法官的任职条件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新的法官法对原法官法关于法官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条件主要有处修改是将原来担任法官最低学历条件为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提高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里提高学历条件是对该条的重要修改是将原来笼统规定的工作改为从事法律工作是将担任法官必须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适当提高,尤其对担任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要求更高。第款是关于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法官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的规定。由于原法官法规定法官的最低学历条件为专科,因此,新法官法将学历条件提高后,对于没有取得本科学历的法官应当接受培训,这也是为了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而作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考虑到最高人民法院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廉政建设,保障公正司法,制定了系列规定,对于其中较为成熟的,可以吸收到法律中来。本条所规定的内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中已有规定。这些规定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在修改法官法时增加了本条规定。本条共包括款本条第款是关于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规定。本款的规定是同律师法的规定相致的。律师法第十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里所规定的离任,具体包括退休辞职辞退和调离等离开人民法院,不再担任法官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法第条第项规定,被开除公职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因此,被人民法院开除的法官不是在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而是永远不得担任律师。这里所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包括以律师身份在刑事诉讼中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依照本条规定,法官之间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同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比如名法官在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其有关亲属就不能在同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庭副庭长同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的有关亲属不得在同人民法院的任何审判庭担任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同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即具有法律规定应当任职回避的人不得在同人民法院的同审判庭担任法官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即如果人担任了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他的有关亲属就不能再担任该人民法院的直接上级或者直接下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担任原告被告第人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在行政诉讼中担任原告被告第人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指以律师身份在刑事诉讼中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本条对法官离任后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规定只限于以律师身份。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人除律师外,还包括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可以被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除律师外,还包括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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