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第百十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第百十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第百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第百十条经立案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需要由其他公证金交纳情况等材料。第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十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实情况后执行。第十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其活动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及变动情况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第十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第十条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反规定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的除外。第十条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采取的保证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第十条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第十条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第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捺指印。第十条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起点数额为人民币千元。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第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并移交人民检察院。第十条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第十条证人保护工作所必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等,应当予以保障。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公安机关业务经费。第章强制措施第节拘传第十条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最新版本实施细则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第百十条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可以采取电子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进行。第百十条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必要时,也可以由办案部门负责执行,派出所或者其他部门协助执行。第百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十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核实被监视居住人身份住处或者居所等情况后执行。必要时,可以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协助执行。第百十条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应当严格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确保安全。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决定机关。第百十条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要求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应当经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以及与他人会见或者通信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利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等重大故意犯罪案件。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第百零条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罪轻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查对有关证据,无论是否采信,都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连同核查情况附卷。第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百零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第百零条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第百零条本规定第百零条第百零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第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第百零条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指定的居所,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为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指定的居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备正常的生活休息条件便于监视管理保证安全。公安机关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执行监视居住。第百零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制作监视居住通知书,在执行监视居住后十小时以内,由决定机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无法通知家属的,应当在监视居住通知书中注明原因。第百十条被监视居住人委托辩护律师,适用本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第百十条公安机关在宣布监视居住决定时,应当告知被监视居住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第百十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第百十条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第百十条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第百十条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