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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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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次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管理职责第章不可移动文物第章考古发掘第章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第章文物利用第章民间收藏文物与流通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以根据勘查发现地下文物情况和有关史料记载情况,确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第十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但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区域,不需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年以后经围垦形成的原为海洋滩涂的土地大中型河流的河漫滩历史上无人类活动重要痕迹的无居民海岛土层请修缮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资金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不可移动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严重影响文物保护的,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与所有人使用人协商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臵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国有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当提交的其他材料。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批准举办的博物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后,方可对外开放。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博物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章文物利用第十条对文物的利用实行合理适度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的利用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指导和服务。第十条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开放,其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第十条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最新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全文第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珍贵文物移交代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损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分别由海关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指使强令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承担的义务。国有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定的经费,专项用于历史街区和城市史迹的保护。具体比例依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下文物进行调查,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规定,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工作。第章考古发掘第十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许可,并标明文物出境标识。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擅自变更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擅自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考古发掘结束前,考古发掘区域内不得施工或者作业。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省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发现重要遗迹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及时调整工程建设方案,协助做好保护工作。第十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章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第十条国有博物馆以及收藏文物的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设施。第十条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对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第十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非国保护事业可以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勘查发现地下文物情况和有关史料记载情况,确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第十条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地下文物埋藏区以外进行占地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报请省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但属于下列情形之的区域,不需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年以后经围垦形成的原为海洋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有能力承担修缮资金而拒不履行修缮义务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承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优先购买,购买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不可移动文物因所有人使用人的使用严重影响文物保护的,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与所有人使用人协商致,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臵换或者购买该不可移动文物。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颁布单位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年月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年月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次修正目录第章总则第章管理职责第章不可移动文物第章考古发掘第章博物馆与馆藏文物第章文物利用第章民间收藏文物与流通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进行工程建设,或者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拒不执行珍贵文物移交代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损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国有博物馆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待遇。第十条违反本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文物鉴定机构,按照其职责负责文物的定级鉴定司法鉴定和其他鉴定工作。有条件的设区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设立文物鉴定组织,受省文物鉴定机构委托,承担相关文物鉴定工作。从事文物鉴定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设立审批及其鉴定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章不可移动文物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的职权将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征求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分别确定为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可以选择下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本级文物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的勘查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场馆有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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