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物资,应当列入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第章教育与科研第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交通运输院校和邮电通信院校,应当在相关课程中设置国防交通的内容。第十条交通管理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国防交通条例全文。第十条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经批准使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第十条由地方人民政府或顾经济建设的需要。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或者研制重要交通工具,应当兼顾国防建设的需要。第十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拟订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交通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本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并将已经确定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交通建设规划。第十条交通建设规划中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障队伍应当给予必要的扶持。第十条交通保障队伍的车辆船舶和其他机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规定,设置统标志在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可以优先通行。第章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第十条本条例所称运力动员,是指战时国家发布动员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备以及操作人员,进行统组织和调用的活动。本条例所称运力征用,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行政措施,调用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运载工具设国防交通条例全文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第十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分为国家储备部门储备和地方储备,分别列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物资储备计划。第十条负责储备国防交通物资的单位,必须对所储备的物资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第条对在国防交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奖励。第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国防交通工程设施,是指为保障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而建造的下列建筑和设备国家修建的主要为国防建设服务的交通基础设施专用的指挥检修仓储防护等工程与设施专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国防需要的其他交通工程设施。第十条建设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应当兼顾经济建设的需要。建设其他交通工程设施或者研制重要交通工具,应当兼顾国防建设的需要。第十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拟订的国防交通建设规划,应当送本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交通管章军事运输第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军事运输计划,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运输军事人员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应当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承运单位,应当为实施军事运输的人员提供饮食住宿和医疗方便。第十条军队可以在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单位或其所在地区派驻军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军事运输和交通保障任务。第章物资储备第十条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战时和通信的行业管理部门。第十条国防交通经费由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鉴审定竣工验收应当经有关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同意。第十条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维护管理。改变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用途或者将其作报废处理的,必须经管理单位的上级的对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未经批准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的。第十条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十条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第十条国家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国防交通条例全文。第章工程设施第十条本条例所第十条未经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经批准使用储备的国防交通物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费用。第十条由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作战费支前费军费购置的交通保障物资,应当列入国防交通物资储备。第章教育与科研第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交通运输院校和邮电通信院校,应当在相关课程中设置国防交通的内容。第十条交通管理保障队伍的组织训练和管理工作。第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省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可以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公安机关港务监督机构分别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局部地区的道路水路实行交通管制。第章军事运输第十条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军事运输计划,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运输军事人员装备及其他军用物资,应当迅速准确安全保密。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条件的承运单位,应当为实施军事运输的人员提供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地区有关国防交通工作的规定规划本地区国防交通网路布局,对本地区交通建设提出有关国防要求的建议,参加有关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拟订本地区国防交通保障计划,组织国防交通保障队伍,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组织交通保障负责本地区的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国防交通物资储备计划,调用国防交通物资组织本理部门综合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在制定交通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本级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意见,并将已经确定的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需要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交通建设规划。第十条交通建设规划中有关贯彻国防要求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防要求进行建设。有关军事机关负责组织交通沿线保障队伍的专业训练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负责提供教材器材和业务指导。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专业保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第十条国家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国防交通条例全文。第章工程设施第十条本条例所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第十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分为国家储备部门储备和地方储备,分别列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物资储备计划。第十条负责储备国防交通物资的单位,必须对所储备的物资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第条对在国防交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奖励。第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盗窃哄抢国防交通物资的。第十条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特殊情况,是指局部战争武装冲突和其他突发事件交通管理部门,是指主管铁路道路水路航空和邮电通信的行业管理部门。第十条国防交通经费由中央地方部门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十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防交通条例全文饮食住宿和医疗方便。第十条军队可以在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单位或其所在地区派驻军事代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军事运输和交通保障任务。第章物资储备第十条国家建立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制度,保证战时和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第十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分为国家储备部门储备和地方储备,分别列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物资储备计划。第十条负责储备国防交通物资的单位,必须对所储备的物资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特殊情况下国防交通顺畅的需要。第十条国防交通物资储备分为国家储备部门储备和地方储备,分别列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物资储备计划。第十条负责储备国防交通物资的单位,必须对所储备的物资加强维护和管理,不得损坏丢失。第条对在国防交通建设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和军事机关应当给予奖励。第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条国家国防交通主管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国防交通防交通资产组织本系统国防交通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检查监督本系统的国防交通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第条承担国防交通任务的交通企业事业单位,在国防交通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国防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加有关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勘察设计鉴审定和竣工验收制定本单位国防交通保障计划,完成国防交通保障任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国防交通资产负责本单位的国防交通专为之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