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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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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最终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年。第十条被判处拘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第项第项中的技术革新或者其他较大贡献应当由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并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未被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减为无期徒刑后,年内不予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后,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

2、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第十条刑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第十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分之。第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分之。第十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

3、当审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重新诊断鉴定。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判决执行之日,是指罪犯实际送交刑罚执行机关之日。本规定所称减刑间隔时间,是指前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第十条本规定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第十条刑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第十条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减为年以上十年以下,经过次或者几次减刑。

4、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第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折抵刑期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刑法中关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十年的时间,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方可假释,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

5、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分之。第十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年内不予减刑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年内不予减刑。第十条依照刑法第十条规定被撤销假释的罪犯,般不得再假释。但依照该条第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如果罪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年满十周岁的罪犯。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官残缺功能不全或者丧失功能,而基本丧失生活学习劳动能力的罪犯,但是罪犯犯罪后自伤致残的除外。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罪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有身体残疾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应。

6、以参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年。第十条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十条第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分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为确保依法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

7、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年定。重新作出减刑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重新裁定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之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并扣减。再审裁判宣告无罪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第十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

8、十漏罪曾作如实供述但原判未予认定,或者漏罪系其自首,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再假释。被撤销假释的罪犯,收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起始时间自收监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年满十周岁身患疾病或者生活难以自理没有再犯罪危险的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优先适用假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有关的规定从宽处理。第十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案件,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继续有效。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或者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

9、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第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年以上,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之。第十条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

10、年满十周岁的罪犯。本规定所称患严重疾病罪犯,是指因患有重病,久治不愈,而不能正常生活学习劳动的罪犯。本规定所称身体残疾罪犯,是指因身体有肢体或者器无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条从严掌握,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十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条从严掌握,次不超过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年以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第十条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

11、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年。第十条对在报请减刑前的服刑期间不满十周岁,且所犯罪行不属于刑法第十条第款规定情形的罪犯,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应当视为确有悔改表现。对上述罪犯减刑时,减刑幅度可以适当放宽,或者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可以适当缩短,但放宽的幅度和缩短的时间不得超过本规定中相应幅度时间的分所称财产性判项是指判决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判项,以及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项。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第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

12、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第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第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十条第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机关。罪犯在服刑期间本人履行或者其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应当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报告。刑罚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应随案移送以上材料。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核实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刑罚执行期间,负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协助原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第十条本规定所称老年罪犯,是指报请减刑假释时。

参考资料:

[1]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全文_0(第23页,发表于2022-06-26)

[3]水上搜寻救助条例(第16页,发表于2022-06-26)

[4]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5]2013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全文(第4页,发表于2022-06-26)

[6]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7页,发表于2022-06-26)

[7]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全文(已废止)(第9页,发表于2022-06-26)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6页,发表于2022-06-26)

[9]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全文(第31页,发表于2022-06-26)

[10]保密法实施办法全文(第11页,发表于2022-06-26)

[11]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全文(第7页,发表于2022-06-26)

[12]人民检察院劳改检察工作细则(试行)全文(第11页,发表于2022-06-26)

[13]渎职罪司法解释全文(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14]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全文(第15页,发表于2022-06-26)

[15]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全文(第20页,发表于2022-06-26)

[16]国防交通条例全文(第13页,发表于2022-06-26)

[17]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页,发表于2022-06-26)

[18]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全文(第10页,发表于2022-06-26)

[19]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全文(第14页,发表于2022-06-26)

[20]刑法修正案八全文(第16页,发表于202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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