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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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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第条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年。第十条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城乡体化。建设单位应当自规划条件经批准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方可向设区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须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临时用地手续。第十条除临时建设外,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占用公共土地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设区的市县市土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促进城乡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镇体系规划城乡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年。第十条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审查城乡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的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内容的要求。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应当提出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修正。第十条建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享,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十条设区的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镇乡村庄发展布局,对城市县行政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颁布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文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十号颁布日期执行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日照间距机动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年。超过期限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共同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第十条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实施规划管理。独立工矿区的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规划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管理。本条例实施前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管理。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性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全省范围内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交通水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第条省设区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设区的市跨县市区的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区域内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该区域的城镇空间布局各城镇的功能分工和规模控制以及城镇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产业发展布局,禁止限制和城乡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体化建设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条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在确定区域内,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依照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各类管网等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按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并附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初审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件。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审查确认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和审批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限为年。超过期限有关部门未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失效。第十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项目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有关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受理备案的建设项目,其选址意见书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其他材料。建设工程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实施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须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属要求的材料。第十条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城镇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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