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第十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作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责任,做好本辖区的森林防火工作。第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性法规年月日江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江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正年月日江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次修正年月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林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扑火应急队伍。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群众扑火应急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消防机构,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第十条林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个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承担下列森林防火职责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讲解防火知识巡山护林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正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第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臵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第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自年月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适用本条例。第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第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目标管理。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其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第十条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调动,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指挥。省人民政府支持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战能力。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正。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派员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指导。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事先开好防火隔离带,组织扑火人员,在森林火险等级级以下天气条件下督检查,共同做好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森林防火工作成效显著的发现森林火灾及时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扑救森林火灾表现突出的推广和运用森林防火技术取得显著成效的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作出其他突出成绩的。第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上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规救。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以及森林消防群众扑火应急等扑火队伍,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在森林火灾现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第十条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由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调动,并接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指挥。省人民政府支持驻赣武装警察森林部队建设,提高其扑救森林火灾的作战能力。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修正。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江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江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正年月日江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次修正年月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公布,第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毗邻交界地区发现森林火灾的,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全力组织扑救,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不得互相推卸责任。第十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省人民政府,并及时通报有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臵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进入林区的旅客列车和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严防旅客丢弃火种。第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巡查。执行检查巡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对携带的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职责,严防被监护人进入森林用火玩火。第十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省或者设区的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决定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跨区域执行扑救任务的,应当给予执行扑救任务的森林消防队伍适当补助。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森林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森林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主要职责是宣传贯彻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森林防火责任制的建立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研究协调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建立专职指挥制度,加强对专职指挥人员的培训,推进森林火灾扑救专业化规范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因林木生长危及电线电缆或者其他管线安全,导致森林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消除措施。需要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管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颁布单位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已修订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年月日江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江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第次修正年月日江西省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次修正年月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年月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公布,用火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确保火种彻底熄灭,严防失火。第十条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设臵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