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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全文 江苏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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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待复的委托其他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因当事人申请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第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同劳动行政部门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各级工会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或者处罚建议。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当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第十条劳动监察员应当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忠于职守作风正派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劳动监察员由所在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乡镇劳动管理机构提名,参加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并确认资格后,按照国家和省人江苏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全文之日起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部门处理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劳动行政部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处罚的行政行为。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监察,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照本规定执行。第条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第条劳动监察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及时查处和纠正各种违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设立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成立的劳动监察总队支队大队,接受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监察。劳动监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核拨。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章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劳动动行政部门印章。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由其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的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江苏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全文。第条各级公安工商财政物价人事计经委以及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第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第十条劳动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日。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委托其他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因当事人申请撤销案件的决定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回之日起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部门处理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职权,打击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元以下罚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在对上述行为实施罚款处罚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印制的罚没票据。第十条当事人对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不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劳动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相当。年检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工商物价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和乡镇劳动管理机构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之日起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部门处理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劳动行政部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制作由其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劳动行政部门印章的劳动监察处罚决定书。江苏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全文。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建立会商联系制度,在工会也可以在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劳动监察协理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用人单位或者当事人出示劳动行政执法证江苏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全文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劳动行政部门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劳动监察听证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江苏省劳动监察条例规定全之日起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然不足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移送有处理权的行政部门处理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劳动行政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劳动行政部十条劳动监察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向用人单位或者当事人出示劳动行政执法证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立案之日起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日。有下列情形之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向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请示待复的委托其他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的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无法调查取证的案情需要进行鉴定的因当事人申请回避耽误期限的其他需要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制作的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发出后的日内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与工会建立会商联系制度,在工会也可以在其他有关部门聘请劳动监察协理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序,加强劳动监察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本省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门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劳动监察听证的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十条第十条规定范围内的具体标准,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无理阻挠件,并由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审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劳动监察处罚决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证据不足的,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自退请回避耽误期限的其他需要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期间的情况。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计算。第十条属于下列范围的,适用劳动监察决定书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中止或者恢复计算期间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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