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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新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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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第十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十至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对用人单位处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免征税费。第章失业保险费征缴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失业保险缴费登记手续。新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十条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经办机构委托,可以按照本办理失业保险事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责令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未按照规定筹集使用和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的挪用截留侵占失业保险基金的擅自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失业保险费征缴数额的擅自拖欠减发或者增发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第十条职工与用人单位或者失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因失业保险事项发生争议的,按劳动争新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确定。第十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不满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年以上的,年以上的部分,每满个月增发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个月不满个月的,按照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个月。第十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用人单位迟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按日加收欠缴费额千分之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对用人单位处不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职工有权到经办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及本人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第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第十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第条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第十条县级以上审计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条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经办机构委托,可以按照本条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本人或者其亲属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给予次性的医疗费补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百分之十,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新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的规定办理有关失业保险事务。第十条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及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的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拒绝职工查询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同时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职工有权到经办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及本人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第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第十条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十个月。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日起十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新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第十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用人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部门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百十确定。没有,或者不设帐册,致使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无法确定的,地方税务部门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百十确定。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根据该单位的相应行业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按照规定确定应缴数额。第十条失业保险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第十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由分立合并后的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清算组织或者主管机关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用人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滞纳金,按照第顺序清偿。或者欠缴费额百分之十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倍给予赔偿。第十条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次性生活补助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骗手段获取失业保险待遇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劳动保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经办机构或者其他依的规定办理有关失业保险事务。第十条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和促进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及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向职工出具单位及本人缴费证明的未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拒绝职工查询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确定。第十条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以下称享受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以下称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不满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年以上的,年以上的部分,每满个月增发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个月不满个月的,按照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个月。第十条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把失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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