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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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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十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或者。第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执行。第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第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十增加条,作为第十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款的规定执行。十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十增加条,作为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十第十条改为第十条,第款第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级伤残为个月的本人工资第款第项修形之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臵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挪用工伤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并入工伤保险基金没收的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级至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待遇。第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般不超过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十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或者。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第十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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