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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全文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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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百的,按照百分之百确定。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月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年月日以前参加工作,年月日以后至年月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年月日以前参加工作,年月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年月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年的。第十条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年发给百分之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阻挠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强制征收措施。第章附则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对规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参保人员。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全文。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代扣代缴职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千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全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十的,按照百分之十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百的,按照百分之百确定。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般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具体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确定。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规定列支。第计发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年发给百分之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年月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年月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十条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第十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行下列职责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投入的预算安排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审核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负责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便利条件。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供缴款凭证。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第十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投入的预算安排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审核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和保值增值负责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职责及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为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提供便利条件。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必须提供缴款凭证。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参保人员跨省流动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的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参保人员死亡第十条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条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十予以补足。第十条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第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贯彻实施有关基本,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次性支付给继承人。第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十条年月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年月日以前参加工作,年月日以后至年月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年月日以前参加工作,年月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年的年月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年的。第十条本条例第十条第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十的,按照百分之十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百的,按照百分之百确定。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核定,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月按照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保值增值,其各项增值收益全部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的,在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等发放的同时,应当选择合理的存款期限或者国债期限,提高基金的利息收益。第十条按国家规定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各市县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省级调剂基金。省级调剂基金用于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市县。第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具体事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财政投入预算安排和财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审计监察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第条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倡职工个人进行储蓄性养老保险。第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财政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社会捐赠依法应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定比例的财政性资金投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年发给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第十条下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职的,从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年月日以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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