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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全文 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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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的决定已经年月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第十条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第章附则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起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据条例第条,持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全文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第章附则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月缴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第章变更登记第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修订等工作的通知国办函„‟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全文。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第十条社会保第十条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条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章登记第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第十条社会保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第章注销登记第十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第条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全文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第章变更登记第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予以废止。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条申请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章登记证件第十条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样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印制,必要时可印制副本。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全文。第条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第十条社会保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第章变更登记第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第章注销登记第十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全文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帐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部长张纪南年月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为了推进多证合照码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修订等工作的通知国办函„‟号要求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第章变更登记第条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构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当月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颁照前款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第条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社会保险管理条例全文。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章登记第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保险登记管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缴费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第十条社会保第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的决定已经年月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部长张纪南年月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为了推进多证合照码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国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第十条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和损毁。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第章附则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第章注销登记第十条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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