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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全文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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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第十条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定比例,每年月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省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第十条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第十条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经地方税务机关征求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可以批准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根据国家和省统部署,结合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按照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定比例,每年月日正常调整基本养老金。工资负增长时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方案,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全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少缴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全文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第十条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各地上年度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下达上解计划,各地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期上解。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按月计发。第十条从年月日起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条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高出部分按照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计划,各地财政部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期上解。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额部分第十条第款规定正常调整的基本养老金本规定第十条第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十条第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生活费第十条规定的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十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未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本规定第十条第款规定的按照参保人员年月日前缴费年限每满年发给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次性养老金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丧葬费支付给本规定实施前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以本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个百分点。第十条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其原用人单位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或者直系亲属,凭死亡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丧葬费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第十条参保人员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部分的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第十条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本规定第十条第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十条第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生活费第十条规定的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十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第十条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注销时,应当到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费的基本数据,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数据向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出具征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月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年月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年以上。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基本养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责任。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等渠道解决。第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分别设立由政府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和职工代表包括离退休人员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第章基本养老低于按照原规定计发的数额的,予以补足。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第十条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具备本规定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条件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本人年月日前的缴费年限,每满年发给个月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款第项第项规定条件的,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第十条毕后,依照有关规定仍应支付的费用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纳入的其他支付费用。第十条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本规定第十条第项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十条第款规定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第十条第款规定的生活费第十条规定的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十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第十条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收凭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情况。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缴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实际的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重新核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的数额,先行缴纳当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全额缴入国库,并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费率,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用人规定的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以及第十条规定的个人缴纳部分的储存额或者余额中,按照个人账户实际做实部分所占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分摊的费用。第十条财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的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社会化发放日之前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及时足额发放。第十条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省级调剂金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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