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规定执行。第十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绍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章公共就业服务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部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已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已于年月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章总则第条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第十条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第十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规定。第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通自治区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劳动保障部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网络中心和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行。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定期提出计划,组织培训机构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第十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在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用人单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章公共就业服务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第十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第十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职业介绍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的申请后,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号动和社会保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章公共就业服务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人员,应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执行。第十条用人单位跨省招用人员和招用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当地劳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条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人员时,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招用人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件。招用人员简章应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开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第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法,集中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第十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服务,并实现各城市内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的计算机联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统规划和技术标准,分期分级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信息网。其中,设区的市设立劳动力市场信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开办条件,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经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年度审验。第十条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批准证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应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规定据实填报统计报表。第十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章公共就业服务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用人员广告,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空岗调查,并主动报告空岗情况。第十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规定。第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通,应当自录用之日起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规定。第十条本规定所称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残疾人享受网网络中心,省自治区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劳动保障部设立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网络中心和监测中心按有关规定管理和运行。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