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十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和预警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3、“.....现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年月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第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第条农民工有按时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报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4、“.....第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作,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需要依法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和相关当事人拥有房产车辆等情况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有关金融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当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第十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
5、“.....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第十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第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需要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具体情形,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第十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6、“.....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保障农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十条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第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请求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相关诉讼咨询调解等活动,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7、“.....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第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平台,实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工程项目审批资金落实施工许可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信息及时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水电燃气供应物业管理信贷税收等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相关指标的变化情况,及时和预警工资支付隐患并做好防范第章工资清偿第十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第十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第十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第十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诉。对于举报投诉的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及时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第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十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第十条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少保存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9、“.....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年以配合。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时,发生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当事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助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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