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保障。第十条实行建筑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章监督与救济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信息查培训费手续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第十条被派遣职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行业的行业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该行业组织就职工工资进行集体协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保障。第十条实行建筑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管权益保障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全文。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保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日。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工业与信息化建设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第条县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全文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3、“.....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职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成立职工法律援助持和帮助。第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第章劳动权益保障第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全文。职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服务期的......”。
4、“.....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前款第项所称临时性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直接用工因休假培训服役工伤等情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档案,如实记载与职工劳动关系相关的情况,并在用工之日起十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第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向被招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手续费等,不得扣押被招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职业资格证等。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拖欠职工工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5、“.....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业与信息化建设卫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方机制。第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第十条被派遣职工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
6、“.....第十条城市公共交通等享受政府财政补贴的行业的行业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该行业组织就职工工资进行集体协商。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财政补贴给予必要的保障。第十条实行建筑领域职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章监督与救济第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信息查用工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监督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情况,维护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被派遣职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到期个月后,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务派遣职工的在非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的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职工造成损害的......”。
7、“.....第十条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用人单位应当补发所减少的劳动报酬拒不改正的,该职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本人依法应得的经济补偿金倍的赔偿金。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十条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或者参保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作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认定工伤申请后的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及时安排医疗救助。遇有特殊情况......”。
8、“.....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方机制。第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职工代替的工作岗位。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职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建立经常性联系,监督劳务派遣合同履行情况,维护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职工的,被派遣职工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应当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视为用工单位已与被派遣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未与用工单位续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到期个月后,用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全文时性岗位使用被派遣职工超过个月期限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职工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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