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最新招标投标法全文有效。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十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3、“.....并不得再次分包。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号主席令第十号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年月日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年月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最新招标投标法全文有效十日。第章投标第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
4、“.....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十条招标代理机,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最新招标投标法全文有效。第十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十条中标人确定后......”。
5、“.....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7、“.....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任。第十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年至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8、“.....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十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9、“.....第十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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