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当发生超过当地设防标准的其他自然灾害时,灾后修复或者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以国家相关灾害预测预报部门公布的灾害发生概率,作为抗灾设防的依据。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源和热源设置,供水燃气热力干线的设计以及相应厂站的布置,应当满足抗灾和灾后迅速恢复供应的要求,符合防止和控制爆炸火灾等次生灾害的要求......”。
2、“.....防止次生洪涝灾害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灾后恢复运营和预防次污染的要求,环境卫生设施配置应当满足灾后垃圾清运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同时废止第条城乡规划中的防灾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在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础上,对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灾害及次生灾害风险抗灾性能功能失效影响和灾时保障能力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根据各类灾害的发生概率城镇规模以及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性使用功能修复难易程度发生次生灾害的可能性等,提出市政公用设施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灾设防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3、“.....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快速路主干道对抗灾救灾有重要影响的城镇道路上的大型桥梁含大型高架桥立交桥隧道工程城市广场防灾公园绿地,公共地下停车场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镇水源工程水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条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市政公用设施......”。
4、“.....本规定所称抗灾设防是指针对地震台风雨雪冰冻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第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实行预防抗灾设防的依据。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执行抗灾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文件和资料发现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并提出整改措施。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制定本规定。第条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适用本规定。本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万元以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6、“.....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需进行抗灾鉴定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加固或者重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复加固或者重建。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机构备案。第十条建设单位组织抗震专项论证时,应当有名以上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参加。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成员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公布......”。
7、“.....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第十条厂供水排水主干管高压和次高压城镇燃气热力枢纽工程城镇燃气热力管道主干管城镇排水工程大型污水处理中心大型垃圾处理设施等。本规定所称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市政公用设施,是指遭受破坏后可能引发强烈爆炸或者大面积的火灾污染水淹等情况的市政公用设施。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度及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地区。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建设部年月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违反本规定,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8、“.....对单位处以万元以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营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新,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度及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的地区。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建设部年月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同时废止颁布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日期执行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第条为了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的监督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9、“.....第十条对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城镇桥梁和城市轨道交通桥梁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进行抗风专项论证。第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施工图的同时将专项论证意见送施工图审查机为主平灾结合的方针。对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或者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针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的防灾薄弱环节,组织制定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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