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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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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第十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行开发和应用。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第章表彰和处罚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十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第十条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第十条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万元以下罚款。农业普查对象有本条第款第项所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实施。第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第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条普查人员不执行普查方案,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第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击报复。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级普查办公室核准。第十条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搜集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第十条普查办公室应当做好农业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等工作,并对农业普查资料进行开发和应用。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农业普查结果,对有关常规统计的历史数据进行修正,法,制定本条例。第条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第条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第章表彰和处罚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十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第十条普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或者从其他有关单位借调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农业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第十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应当做好数据备份和加载入库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普查数据库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更新。第十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数据质量控制制度。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农业普查经费中应当对村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安排适当的工作补贴。第十条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第十条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规定。第章表彰和处罚第十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十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农业普查资料,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实施。第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第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十条普查人员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给予通报批评。第十条普查办公室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农业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颁布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第号颁布日期执行日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第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和督促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实施。第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第条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访问登记。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主要由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乡村干部村民小组长和其他当地居民担任。第章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第十条农业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地方普查办公室应当按照数据处理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普查数据。第十条农业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十条普查办公十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第十条每个普查小区配备名普查员,负责普查的访问登记工作。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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