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文。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第十条民办学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学校章程。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程序......”。
2、“.....第十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第十条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文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3、“.....第十条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第十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4、“.....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第十条民办学校终止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通知登记机关,并予以公告。第章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员。第十条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经以上组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民办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以上组员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5、“.....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保证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6、“.....并在终止时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第十条民办学校可以设立基金接受捐赠财产,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督。民办学校可以依法以捐赠者的姓名名称命名学校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捐赠者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其他民办学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十条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7、“.....第十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第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臵标准的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第十条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颁发办学许可证......”。
8、“.....第十条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第十条申请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第十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第十条民办学校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9、“.....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全文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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