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年。第十条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以下城乡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建构筑物工程道路桥梁管线管沟等各类市政设施工程广场停车场公共绿地建设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城市雕塑占用城乡用地和空间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涉及地方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以下城乡建设活动......”。
2、“.....涉及地方重要国家机关涉密单位军事禁区等周边环境安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限制距离规划许可机关应当征求上述机关和单位的意见,不得违法作出规划许可。第十条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规划许可的内容在建设项目现场向社会公布。第十条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与上述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第技术机构进行审查。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3、“.....第章城乡规划实施第节般规定第十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以及国家省有关标准等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4、“.....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并公示。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竣工图和竣工测绘报告等资料,申请规划核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核实。经审核,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
5、“.....或者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和未取得资质承揽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或者违反国家省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勘测单位设计单位违反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勘测设计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或勘测设计费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
6、“.....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上述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城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条在乡村规划区外不得进行本条例所规定的建设。确需建设村民住宅的应当引导在规划的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房建设,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乡村建设审批......”。
7、“.....对临时建设予以批准的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受理以及未在法定时限内核发的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或者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的......”。
8、“.....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条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第章城乡规划实施第节般规定第十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
9、“.....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有关城市镇的总体规划。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统实施规划管理。第节建设项目选址第十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十条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方案,建设单位持下列资料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选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选址意向方案有关市州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选址论证报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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