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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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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度。列入推荐名单的条件和程序,分别由市商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规定并公布。推荐名单中公布的企业违反本规定,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公布部门应当将该企业的违法情况通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并将该企业从推荐名单中取消,通报与上述企业签订定向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条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第条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元罚款。第十条违反第十条第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元处以罚款。第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向消费者明示品名产地生产企业出厂日期和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十条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场销售前,应当有包装。包装可以采用大宗简易包装小包装或者其他包装。包装应当附着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品名生产基地或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第十条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建立规范的定向进货渠道,并对进货情况进行查验。第条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条本市建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第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本市对列入重点名录的食品制定统的抽查计划,统向社会发布检测结果。第条本市实行向社会公布畜禽和畜禽产品蔬菜等食品生产企业推荐名单的制度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第条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北京市食品安第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未销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应当根据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生产经营者发现自己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应当立即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产经营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第十条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经营合格者经销单位的名称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装日期净重等。有商标的可以标明商标。第十条生产经营的鲜冻畜禽产品应当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蔬菜应当封闭运输,使用敞篷车辆的应当采用遮盖和保护措施。第条本市对食品安全实行区县人民政府责任制。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协调本区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食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第条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北京市食品安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元罚款。第十条违反第十条第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元处以罚款。第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业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加工销售无法追溯来源的动物及其产品收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元罚款。第十条违反第十条第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元处以罚款。第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第十条本市实行以及生产加工贮存的场所,规范生产工艺,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后,佩带免疫标识建立畜禽检验检疫制度,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第十条本市实行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制度,向符食品。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商业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侵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第条在本市生产加工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生产加工和销售。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地方标准中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本市。北京市食品安场显著位置挂牌公示其中违反第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元罚款。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执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第十条实施的临时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十条从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者主动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第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核发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使用证书。具体办法由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办公室另行制定。第十条食品经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和畜禽产品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水果蔬菜畜禽和畜禽产品或者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加工销售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全文元罚款。蔬菜未封闭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元罚款。第十条违反第十条第款规定,外地运输车辆未经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检疫通道进入本市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检,并对承运人按每辆车元处以罚款。第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开办者予以警告,并在市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实施影响较大的临时控制措施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专家评估制度组织评估。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食品在潜在危害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第十条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警告,并处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条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追回而不追回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元以下罚款。第十条违反第十条规定,鲜冻畜禽产品未使用冷藏车冷藏运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供货合同的单位,建议其解除合同。第十条本市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与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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